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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举措。凡是在国家确定的人防重点城市(含所属区、市、县的规划区、开发区)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成本。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或基础埋置(包括桩基)深度大于三米(含三米)的九层及以下民用建筑,应修建与地面建筑底层同等面积的防空地下室;(二)新建九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 |
许可条件 |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面积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很不经济的; (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等条件不适宜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
申请资料 | 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由建设单位向城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就地就近统一修建人防工程。使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进行易地建设人防工程时,按单建式人防工程计划管理程序报批。 |
办理程序 | 中央及外省(区)驻疆单位和自治区及兵团驻乌鲁木齐市单位须向自治区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余单位向当地城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就地就近统一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
办理部门 | 县人民政府人防办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内 |
办理地址 | 新源县新城区政府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标准: (一)应修建与建筑底层同等面积防空地下室的,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计算: 1、乌鲁木齐市每平方米2000元; 2、其它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200元。 (二)应按民用建筑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计算: 1、乌鲁木齐市每平方米25元。 2、其它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5元。 |
联系电话 | 5306644 |
相关法律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办法》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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