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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源县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

  • 索引号: 010351840/2024-00125
  • 公开目录: 公告公示
  • 发布日期: 2024-03-14
  • 发文机关: 新源县人民政府
  • 文号: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具体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新源县实际情况,现发布《新源县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本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至1031日止。

二、禁火区域

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草地及距林区草地边缘400米范围内为禁火区(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天然林地、退耕还林地、防护林、公益林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旅游景区、草地)

三、禁火内容

1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森林草原禁火区域;严禁在林区、牧区及林区边缘地带吸烟、烧荒、烧火取暖、野炊、点火把照明户外露营用火等野外生产性用火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田林区、宜林荒山、未成林造林地、木林地、牧区草原等易引发火灾的地段违规用火;严禁焚烧垃圾、植物秸秆、地边草。

3扫墓祭祀野外烧香、烧纸、烧蜡烛必须有人看守,做到人离火灭,不留隐患。提倡文明祭扫,大力推广鲜花祭祀、植树祭祀、网上祭祀等低碳环保的文明祭祀方式。

4禁火期,确需在林区、牧区进行生产用火的,须经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用火的必须有专人负责。

5、其他容易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法律责任

凡违反本禁火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消防报警电话:12119

新源有林管理局森林防火指挥中心火警警电话:0999-5023613

新源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电话:0999-5032761



新源县人民政府

202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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