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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电动车辆通行秩序,有效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机关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新源县公安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低速电动车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自2026年4月1日起正式启动,实行常态化长效管理。
二、整治对象
全县范围内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含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电动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低速三/四轮电动车(俗称“老头乐”)等重点车辆。
三、整治重点违法行为
1. 电动自行车、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电动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未办理注册登记、无号牌、未悬挂号牌上道路行驶;
2. 未取得对应准驾车型驾驶证驾驶电动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暂无需驾驶证,电动轻便摩托车需持F证,电动二轮摩托车需持E证,三轮电动摩托车需持D证);
3. 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佩戴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安全头盔,驾乘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头盔;
4. 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逆向行驶、随意横穿道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消防通道;
5. 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6. 驾驶电动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违规载人;
7. 饮酒、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上道路行驶;
8. 驾驶改装、拼装、已达报废标准、逾期未检验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上道路行驶;
9. 使用伪造、变造、套用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10. 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乱停乱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四、合规车辆选购及登记上牌要求
(一)可登记上牌的合规车辆标准
广大群众需选购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或电动摩托车,购车时务必索要合规凭证,无以下凭证的车辆为不合规车辆,一律无法办理注册登记,严禁上道路行驶:
1. 电动摩托车: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
2. 电动自行车:需提供《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
(二)已购车辆登记上牌所需资料
1. 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
车辆所有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车辆产品合格证、购车发票等材料,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鼓励自愿购买相关保险,电动自行车无需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住所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悬挂合法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2. 电动摩托车登记上牌
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登记上牌流程与普通汽车、常规摩托车一致。办理注册登记需提供: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原件、购车发票原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免税凭证。车辆须严格按照规定定期参加安全技术检验(年检),逾期未检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
电动车便民登记网点


新源县公安局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