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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自治区、自治州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各项工作要求,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理念,坚决防范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资源安全,维护县域生态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新源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际,特发布本禁火令。
一、禁火期
本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0月31日止。
二、禁火区域
新源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草地及距林区草地边缘400米范围内,均为禁火区域。具体包括:天然林、公益林、防护林、退耕还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草原、草甸、草场,以及各类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地内涉及林草资源的区域。
三、禁火要求
禁火期内,禁火区域内严禁一切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具体要求如下:
1.严禁携带火种、火源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严禁在林区、牧区及林草边缘地带吸烟、烧荒、生火取暖、野炊、点火把照明、户外露营用火等非生产性野外用火。
2.严禁擅自进行烧荒、烧茬、焚烧秸秆、焚烧地边草、焚烧垃圾及枯枝落叶等农事、生产性违规用火。
3.扫墓祭祀时进行烧香、烧纸、点蜡烛、燃放烟花爆竹等必须有人看守,做到人离火灭,不留隐患。提倡鲜花祭祀、植树祭祀、网上祭祀、敬献祭品等文明低碳祭扫方式。
4.严禁未经批准,在禁火区域内擅自开展电焊、气割、焊接、切割、爆破等易产生明火、火花的危险施工作业;经批准开展相关作业的,必须严格落实防火安全措施,配备消防器材和看守人员,严防引发火灾。
5.禁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向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用火许可后方可实施。经批准用火的,需提前开设防火隔离带,备好灭火器材,安排专人现场监护,选择无风、低温天气用火,用火完毕后彻底熄灭余火,严防失火。
6.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用火、玩火行为,以及破坏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的行为。
四、法律责任
凡违反本禁火令相关规定,在禁火期、禁火区域违规野外用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引发森林草原火灾,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示时间:2026年3月19日至2026年3月28日
征求意见联系人:吐尔逊
联系电话:15899456823
新源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