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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州环新罚字〔2024〕1号
新源县众粮汇通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泉
身份证号码:6523*********415
地址:新源县环城东路051号院东城花园2-2-801
我局于2023年10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2023年10月11日新源县众粮汇通贸易有限公司生产期间,锅炉废气未经过污染防治设施脱硫塔处理,通过引烟机与脱硫塔之间加装的烟囱直排。
以上事实,有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0月12日、2024年3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0月12日、2024年3月12日),用于证实违法事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违法主体是新源县众粮汇通贸易有限公司;现场调查影像资料,用于证实违法事实;《关于对新源县种羊场中心仓库玉米烘干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新环评字[2021]12号),用于证实新源县众粮汇通贸易有限公司污染物处理工艺及执行标准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伊州环罚告字〔2024〕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运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处罚案件办理系统“裁量计算器”:个性裁量基准: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废气类别:农业生产、畜禽养殖/工地扬尘/机械、汽车修理;行为情形:部分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地区差异:二类地区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捌仟壹佰元整(2481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户名:伊犁州财政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税系统)
账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