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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的要求,纳入名单的企业应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环境信息披露主体责任,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环境信息,披露的环境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我局将加强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知
附件:新源县2025年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
伊犁州生态环境局新源县分局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