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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伊犁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2023-01-20   来源:伊犁零距离

关于印发《伊犁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伊州政规〔2022〕1号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州直属各企事业单位,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伊犁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都拉塔口岸、那拉提景区管委会:

《伊犁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已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州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5日



伊犁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聚焦伊犁州产业结构升级、发展动能转换、新兴产业培育,通过创新投融资政策、优化投融资环境,助力重大产业项目落地,加快伊犁州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伊犁州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招商引资项目,且投资领域符合国家鼓励发展产业,包括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二产类项目(外资1000万美元)、2000万元(外资600万美元)以上的一产三产类项目。高新技术类项目、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及世界500强企业、国内百强企业、行业领军企业等所投项目可适当放宽条件。不适用于各类财政性投资、公益性项目,房地产、风光电项目及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等。

第二章产业导向

第三条伊犁州鼓励和重点发展的产业类项目: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绿色建材、精细化工、纺织服装、农业产业化、文化旅游、现代服务业、康养产业等,以及其他填补地区空白,市场前景好,就业带动强的产业,鼓励产业类项目向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农业科技园区集群发展。

第三章优惠政策

第四条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一)税收优惠政策。落户霍尔果斯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区三园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等政策;落户其他各类开发园区的企业,依法享受国家、自治区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设备补贴政策。新购置设备给予实际投资额不低于15%的一次性补贴,外资企业及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再增加5%。新购置设备含非生产性检测设备、工艺包等。单个项目连续补贴期不超过3年,补贴资金总额一般不超过5000万元。

(三)厂房补贴政策。对企业自建或购置厂房且设备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每平方米奖励800元,单个项目补贴一般不超过800万元。

对厂房租赁的企业,设备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租赁费用3免3减半(前三年免租金、后三年租金减半);设备投资1000万—3000万元的费用2免2减半。企业租赁期满、意向购置标准厂房的,可按建安成本优惠购售。

(四)土地支持政策。根据州直各县市区域特点,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在4-12万元/亩。高新技术类项目可再享受20元/㎡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单个项目补贴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一二三产用地均可灵活采取弹性出让及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方式使用。文旅用地按照《关于保障自治区旅游发展用地的意见》,提供特殊便利。

(五)就业扶持政策。各类企业新招用新疆籍或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疆外户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用工期间按时缴纳社保超6个月的,根据招用人数给予阶梯性用工补贴。其中,年内用工100-150人(含)、150-300人(含)、300人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不超过40万元、70万元、100万元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资金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企业引进区外高管、高层次技术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不低于50%比例给予奖励,保障其住房、就医、子女就学、旅游优待等方面与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

(六)运费补贴政策。二产项目在疆外(境外)购置原料以及产品运出抵达疆外(境外)的,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年纳税额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且产品外运物流成本超过生产成本比重15%以上,一次性补贴不超过200万元(500万元),期限3年。一产类项目生产的产品运出疆外的,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实际发生的运量,可给予20%运费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三产类项目开辟旅游专线、客源专线,年接待人数超过1万人次的,自实际运营之日起3年内,可给予20%交通费用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七)金融支持政策。对符合政策要求、投产运营的(含融资租赁)企业,其申请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给予不低于当期LPR利率30%的贴息(企业先付后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政府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业务,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高科技类项目,地方国有平台公司可采取协同投资、担保支持等方式,合力解决融资难问题。

(八)总部经济鼓励政策。对新落户的一产、三产类综合型(区域型)总部,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地方财税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不少于贡献率50%的奖励;对新落户的二产类综合型(区域型)总部,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地方财税贡献不低于3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不少于贡献率60%的奖励。

(九)企业上市奖励政策。对于企业进入主板、创业板、科创板辅导期的给予5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的给予不少于300万元奖励。注册地迁入州直的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的,一次性给予不少于500万元奖励。

(十)“一事一议”政策。对知名上市公司、行业领军企业所投项目,高科技类、文化旅游体育类和产业链主链型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较大、带动就业能力较强的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县市可在现有政策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议”,在设备补贴、厂房补贴、土地支持、就业扶持、物流补贴、金融支持等方面给予特殊支持。

第四章附则

第五条设立招商引资贡献奖。对成功介绍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社会组织、商协会、企业、中介机构或自然人(不含政府部门、公职人员和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项目资金实际投资达文件规定的,给予实际到位资金1‰的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定期举行优秀招商大使、优秀商(协)会评选活动,优秀招商大使一次性奖励5万元,优秀商(协)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鼓励“以商招商”,对州内已落户企业介绍引进产业链项目或其他项目,做出突出贡献的,除兑现相关奖励外,每年度由州党委、政府予以定期表彰。

对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或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职人员,在评先选优、选拔任用、职级晋升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条推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补兑现卡”。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每年年底填报“兑现卡”,次年一季度集中进行审核兑付。奖补兑现依规进行、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优惠政策兑现情况作为州直营商环境重要体现,纳入年度法制政府考核范围,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重要指标,与干部的选拔任用挂钩。

第八条本优惠政策自2022年4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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