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通知,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截图
通知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不超过8000元的(含),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所得项目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不得重复享受。纳税人同时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各级税务、民政、财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开展政策解读,确保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新政函[1994]1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