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源县医疗保障局关于禁止使用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的告知书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各定点医药机构:
医疗保障基金是老百姓的“看病钱”“救命钱”,守护医保基金安全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为进一步规范医保基金使用,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和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政策规定,现就禁止使用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行为界定
自参保人死亡之日起,其持有的医疗保障凭证(含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等)应即刻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任何形式冒用已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开展就医购药、报销结算等医疗保障相关活动。
二、法律责任与后果
任何冒用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进行就医购药、报销结算等行为,均属于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医保部门将依法追回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违规处理。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或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等造成基金损失的,责令改正并退回损失;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至12个月,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实施上述行为的,另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二)定点医药机构违规处理。通过诱导、协助他人冒名就医、购药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违规金额,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情节严重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三、相关主体责任
(一)参保人责任。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二)死亡人员家属及参保单位责任。参保人去世后,其亲属或参保单位相关责任人员应及时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死亡信息,主动申请注销其医疗保障凭证。如死亡人员参加的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个人账户仍有余额,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持参保人死亡证明和社会保障卡,到医保经办窗口办理个人账户清退业务。
(三)定点医药机构责任。定点医药机构在为参保人提供就医购药服务时,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一旦发现冒用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等异常行为,应立即终止服务,妥善留存相关证据,及时向医保部门报告。
新源县医疗保障局郑重提醒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各定点医药机构:
(一)职工参保人员死亡后,参保单位应在单位网厅或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暂停参保、中止参保业务并及时通知死亡人员家属持相关材料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手续;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死亡后,死亡人员家属应持相关材料前往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终止参保及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手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死亡后,死亡人员家属可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暂停医保业务。
(二)参保单位尤其是死亡参保人员家属,请严格遵纪守法,按照医保政策规定办理。参保人员死亡后,禁止使用已死亡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就医购药。勿存占小便宜的侥幸心理而实施欺诈骗保行为,从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定点医药机构工作人员要强化对医保政策的学习和执行,严格落实就医时认真查验就诊人员身份信息的相关规定。
违规使用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会导致医保基金的不合理支出,挤占其他参保人员的保障资源,破坏医保制度的公平原则,扰乱正常的医疗保障秩序,损害广大参保群众的共同利益。我们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医保基金监管工作,若发现有使用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及其他欺诈骗保行为,请及时向新源县医疗保障局举报。我们将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并对查实的举报线索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举报电话
0999-5036638
0999-5023621
让我们携手共进,筑牢医保基金安全防线,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康运行!
新源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