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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源县通报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典型案例

  • 索引号: 010351840/2022-00374
  • 公开目录: 公告公示
  • 发布日期: 2022-11-24
  • 发文机关:
  • 文号:

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规定,主动配合和支持疫情防控工作,是广大群众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但是,仍有个别群众心存侥幸、防控意识淡薄,对疫情防控各项规定置若罔闻,对拒不配合、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现将日前查处的部分案例通报如下,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

2022年11月19日,在疫情防控期间,阿热勒托别镇玉什开普台尔村昂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私自外出,涉嫌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昂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1月19日,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源镇居民塔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酒后私自外出,涉嫌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塔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1月15日凌晨,在疫情防控期间,坎苏镇库尔乌泽克村乔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酒后到村委会门口闹事并辱骂工作人员。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乔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2022年11月13日,在疫情防控期间,那拉提镇音塔勒村加某、阿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私自外出,涉嫌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加某、阿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1月13日,在疫情防控期间,那拉提镇那拉提村黄某、叶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私自外出,涉嫌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黄某、叶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0月18日,在疫情防控期间,别斯托别乡别斯托别村哈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不配合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多次辱骂、威胁工作人员。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哈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2022年11月14日,在疫情防控期间,那拉提镇马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私自外出,涉嫌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马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1月16日凌晨,在疫情防控期间,则克台镇罗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私自外出,涉嫌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罗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1月4日凌晨,在疫情防控期间,吐尔根乡喀拉奥依村阿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私自外出到别斯托别乡,涉嫌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阿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1月2日,根据网民举报,在疫情防控期间,阿热勒托别镇哈拉西克村李某在微信群内大肆辱骂工作人员。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李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2022年11月12日,在疫情防控期间,肖尔布拉克镇克孜勒金格勒村巴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私自骑马外出至则克台镇阿西勒村会见古某,涉嫌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分别给予巴某、古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1月13日,喀拉布拉镇开买阿吾孜村努某、哈某、叶某、对某、叶某五人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私自外出聚众喝酒,涉嫌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分别给予努某、哈某、叶某、对某、叶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1月15日,在疫情防控期间,喀拉布拉镇阿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私自串门,涉嫌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阿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1月12日,在疫情防控期间,种羊场居民俄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私自串门,涉嫌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俄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1月14日凌晨,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源镇居民江某、波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私自外出,涉嫌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江某、波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1月02日,在疫情防控期间,阿勒玛勒镇吾瑞克阿热勒村马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不听从工作人员的劝阻骑车冲卡逃离,涉嫌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马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1月2日,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源镇居民战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无故辱骂工作人员。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战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2022年11月12日,在疫情防控期间,塔勒德镇玉什托别村对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私自串门,涉嫌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对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1月12日,在疫情防控期间,则克台镇首钢职工阿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随意在厂区和工友宿舍乱窜,不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涉嫌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阿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1月13日,阿勒玛勒镇铁勒喀拉村叶某、马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不配合开展核酸采样工作,涉嫌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叶某、马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1月13日,在疫情防控期间,坎苏镇哈萨克买里村马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私自外出,涉嫌造成疫情传播的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马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1月8日,根据网民举报,塔勒德镇喀尔哈勒村吉某在村民群内大肆辱骂他人,并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未佩戴口罩私自外出,涉嫌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吉某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的处罚。

2022年11月12日凌晨,在疫情防控期间,种羊场居民尔某、阿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私自外出,涉嫌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尔某、阿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1月12日,根据网民举报,在疫情防控期间,则克台镇居民居某在微信群内发布不当涉疫言论。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居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1月11日,在疫情防控期间,阿热勒托别镇喀拉布拉克村何某辱骂并殴打配送物资的志愿者。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何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2022年11月8日,在疫情防控期间,那拉提镇喀拉奥依村阿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私自外出,涉嫌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阿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1月11日凌晨,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源镇居民卡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私自外出,涉嫌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卡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1月9日,在疫情防控期间,那拉提镇拜依盖托别村吾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私自外出饮酒,被发现后不听从劝阻并辱骂工作人员。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吾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1月9日,在新源县职业技术学校集中医学观察点,新源镇居民斯某与孜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严重影响隔离点工作管理秩序。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分别给予斯某、孜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2022年11月6日,在疫情防控期间,塔勒德镇切格尔布拉克村吐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私自外出,涉嫌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0月24日晚至25日凌晨,在疫情防控期间,阿勒玛勒镇吾瑞克阿热勒村叶某、巴某、吾某三人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私自聚集喝酒,涉嫌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分别给予叶某、巴某、吾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那拉提镇苗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在接受流调时,苗某隐瞒流调行程,不如实报告外出情况,涉嫌造成疫情传播风险。2022年11月11日,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苗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1月10日,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源镇居民陈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私自外出,涉嫌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陈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1月8日,阿热勒托别镇沙哈吾特克勒村迪某与阿某父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在核酸检测采样期间,拉扯并殴打医护人员。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分别给予迪某、阿某父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1月8日,在新源县阿热勒托别镇袁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不听从工作人员的劝阻骑车冲卡逃离,涉嫌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袁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1月6日,新源镇居民崔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私自驾驶通行证与自身信息不符的车辆,给他人运送物资,涉嫌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崔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1月5日,吐尔根乡艾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私自外出喝酒,返家途中被工作人员发现后不听从劝阻,并于2022年11月6日未参与核酸检测采样,涉嫌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艾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1月5日,吐尔根乡喀拉奥依村阿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酒后未佩戴口罩私自外出,在工作人员发现后不听从劝阻,涉嫌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阿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1月8日,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源镇居民马某1、吴某、吾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私自外出前往马某2住处聚众饮酒,涉嫌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分别给予马某1、吴某、吾某、马某2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1月6日,在疫情防控期间,阿热勒托别镇玉什开普台尔村吐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酒后到村委会门口闹事并殴打工作人员。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1月3日,根据网民举报,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源镇居民何某、韩某、李某1、蔡某、李某2等人在微信群内发布涉疫不当言论。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分别给予何某、韩某、李某1、蔡某行政拘留十五日、李某2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塔勒德镇恰普河村郭某夫妇从外地看病返回后,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居家期间与子女私下密切接触,在接受流行病学调查时,郭某及其子女隐瞒流行病学史,不如实说明密切接触史,造成疫情传播风险。2022年11月10日,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分别给予郭某子、郭某女、郭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1月5日,阿热勒托别镇沙哈吾特阔勒村加某、海某、叶某、库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私自外出聚众喝酒,涉嫌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分别给予加某、海某、叶某、库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1月1日凌晨,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源县喀拉布拉镇胡某、阿某、买某、巴某四人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私自聚会喝酒,涉嫌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分别给予胡某、阿某、买某和巴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1月5日,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源镇居民奴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私自外出,涉嫌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奴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1月5日晚上、11月6日清晨,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源镇居民阿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私自外出,涉嫌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阿某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

2022年11月5日,在疫情防控期间,那拉提镇拜依盖托别村苏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私自外出,涉嫌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苏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1月5日,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源镇居民高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私自外出,涉嫌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高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1月5日,在疫情防控期间,那拉提镇拜依盖托别村胡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私自外出翻墙到布某家,聚集饮酒,涉嫌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分别给予胡某、布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1月5日晚,则克台镇沙哈村韩某、杨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私自相约外出到王某家中,三人聚集饮酒,涉嫌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分别给予韩某、杨某、王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1月02日,在疫情防控期间,则克台镇阿西勒村赵某、赛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聚集喝酒,且酒后私自外出,涉嫌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分别给予赵某、赛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1月5日,在疫情防控期间,阿热勒托别镇果蔬店店员谭某、韩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未正确佩戴口罩的情况下卸货,涉嫌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分别给予谭某、韩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1月05日清晨,在疫情防控期间,阿热勒托别镇喀拉布拉克村马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私自外出,涉嫌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1月4日,在疫情防控期间,那拉提镇喀拉苏村孙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私自外出,涉嫌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孙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0月16日,在疫情防控期间,那拉提镇阿拉善村胡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喝酒闹事,拒不配合工作人员的工作,并推搡、殴打工作人员。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胡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2022年10月29日,在疫情防控期间,某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谢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私自组织21名施工人员返回则克台,涉嫌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1月1日,在疫情防控期间,则克台镇阔克英村辖区加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私自外出至则克台镇316省道堰塞湖处,并于2日凌晨,驾驶摩托车私自前往其他县市,涉嫌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加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0月30日清晨,在疫情防控期间,那拉提镇阿尔善村斯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私自外出,涉嫌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斯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1月1日,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源镇居民叶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不佩戴口罩私自外出,不听从劝阻并辱骂工作人员,涉嫌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叶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0月14日晚,用户“阿xxx”与用户“库x”在公共平台上直播PK,在直播PK过程中互相辱骂,并大肆使用淫秽色情脏话吸引网民观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2022年11月02日清晨,在疫情防控期间,别斯托别乡江尔森村艾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私自外出,涉嫌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艾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1月2日,在疫情防控期间,马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擅自从新疆新源县智能制造创业园工地驾车外出,涉嫌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马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1月02日凌晨,在疫情防控期间,种羊场农田大队依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私自外出被执勤人员发现后弃车逃跑,涉嫌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依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1月1日,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源镇居民马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未经同意,私自外出,涉嫌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马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1月1日凌晨,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源镇居民阿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未经同意私自外出,涉嫌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阿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0月24日、25日,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源县种羊场居民坡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两次私自外出,涉嫌造成疫情传播的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坡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0月18日,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源镇玉什布拉克村村民买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不听从工作人员劝阻私自外出至塔勒德镇塔勒德村,并于2022年11月01日,从塔勒德村私自返回到新源县。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买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0月31日晚,在疫情防控期间,则克台镇铁木里克村村民买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私自从家中外出,涉嫌造成疫情传播的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买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0月30日,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源镇居民奴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未经同意,私自外出,涉嫌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奴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0月30日凌晨,坎苏镇辖区居民叶某、吉某、帕某、纳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私自外出,聚集喝酒,且酒后叶谋、吉某因琐事发生互殴。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分别给予叶某、吉某行政拘留二十日的处罚、给予帕某、纳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0月14日,在疫情防控期间,别斯托别乡昂达斯村阿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酒后私自外出到田地里,并拦截正在播种的曹阳不让其播种,且不听从工作人员劝阻,不配合工作。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2022年10月29日,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源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外出务工人员乃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未经报备,私自回家,涉嫌造成疫情传播的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乃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8月9日下午,在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龚某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酒后擅自外出,被本村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发现后,拒不接受劝阻并发生争执,给辖区居民带来了安全隐患。新源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龚某仍不听取劝阻并对其进行辱骂,拒不配合工作,并殴打撕咬民警,导致执勤民警面部挫伤。

新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人民警察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执法权,执法权威不容挑衅。被告龚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防控管理,公然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严重触犯法律规定,构成袭警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龚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案当庭宣判。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龚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2022年10月30日凌晨,在疫情防控期间,阿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未经同意,驾驶轿车从新源县吐尔根乡阿克克尔喀村到新源县新源镇家中,涉嫌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阿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0月29日晚,在疫情防控期间,阿勒玛勒镇阿勒玛勒村村民努某、巴某二人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私自外出聚集喝酒,涉嫌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分别给予努某和巴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0月29日,在疫情防控期间,别斯托别乡阿什布拉克村居民哈某1、沙某两人不遵守疫情防相关规定,私自外出到新源县别斯托别乡阿什布拉克村哈某2家,三人聚集喝酒,10月30日凌晨,夏某私自外出到哈某2家后,四人继续喝酒,且夏某酒后在微信群内里辱骂工作人员。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分别给予哈某1、沙某、哈某2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夏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2022年10月28日,在疫情防控期间,喀拉布拉镇辖区居民乌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私自外出,涉嫌造成疫情传播的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乌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0月28日,在疫情防控期间,坎苏镇辖区居民阿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未戴口罩私自外出,涉嫌造成疫情传播的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阿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0月28日,新源县台勒哈拉牧场牛队耿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未经同意,私自开车外出,涉嫌造成疫情传播的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耿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0月26日,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源县别斯托别乡阿什布拉克村努某、恰某、巴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聚集喝酒,涉嫌造成疫情传播的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分别给予努某、恰某、巴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0月21日,在疫情防控期间,哈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在家中擅自出售面肺子给私自外出的叶某与阿某,三人涉嫌造成疫情传播的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分别对阿某、叶某进行行政拘留五日,对哈某进行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0月27日凌晨,新源县塔勒德镇塔勒德村努某、阿某、叶某、尼某四人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擅自穿过疫情防控卡点,前往叶某家中聚集喝酒,涉嫌造成疫情传播的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分别给予努某、阿某、叶某、尼某四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0月28日,在疫情防控期间,喀拉布拉镇辖区居民阿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私自外出。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阿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0月26日,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源镇居民叶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私自翻越小区栅栏外出,涉嫌造成疫情传播的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叶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0月26日,根据网民举报,新源镇居民赵某醉酒后在小区微信群内发布辱骂、涉疫情等不当言论,且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醉酒后不戴口罩私自外出,拒不配合工作人员劝阻,寻衅滋事。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2022年10月26日,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源镇玉什布拉克村艾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私自从封控区外出,涉嫌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艾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0月26日,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源镇天山街5巷,吐某、依某、阿某三人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私自外出串门,涉嫌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分别给予吐某、依某、阿某三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0月19日,根据网民举报,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源镇居民张某在小区微信群内发布涉疫不当言论,并辱骂小区工作人员。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张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2022年10月24日,那拉提镇居民巴某2人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未经允许擅自骑马从各自村队外出,涉嫌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分别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0月21日,新源县公安局巡逻防控大队糖厂便民警务站在环城西路与托海路巡逻中,发现马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私自外出,涉嫌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在工作人员进行制止时,马某不服从管理并辱骂工作人员。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马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0月26日,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源镇玉什布拉克村二组村民艾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私自外出,涉嫌造成疫情传播的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艾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0月22日,别斯托别乡居民江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准备私自外出时被巡逻民警发现,对江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行为,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江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2022年10月19日,那拉提镇居民艾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未经同意,在疫情防控期间私自外出,后于2022年10月23日晚,私自翻墙进出小区,被工作人员发现后,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涉嫌造成疫情传播的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艾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0月24日,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源镇玉什布拉克村村民阿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私自外出,涉嫌造成疫情传播的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阿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0月24日晚上,新源县阿勒玛勒镇达某、别某、合某三人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结伴私自从那拉提镇那拉提村返回至阿勒玛勒镇阿勒玛勒村,涉嫌造成疫情传播的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分别对达某、别某、合某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0月25日12时许,在新源县阿热勒托别镇卡点,依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不服从执勤人员的劝阻,骑马冲卡逃离,涉嫌造成疫情传播的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依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0月26日08时许,别某明知疫情防控期间闭环管理的规定和要求,仍私自驾驶货车从物流园管控区行驶至则克台阿西勒村家中,涉嫌造成疫情传播的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别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0月21日,阿勒玛勒镇执勤民警在巡逻中发现,阿勒玛勒镇吐某、居某、夏某三人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私自外出聚集喝酒,涉嫌造成疫情传播的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0月21日,在疫情防控期间,塔勒德镇切格尔布拉克村村民海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私自外出,涉嫌造成疫情传播的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海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2022年10月22日,新源县喀拉布拉镇塞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私自外出不报备,未参加当日核酸检测。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塞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2022年10月21日,新源县肖尔布拉克镇李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准备私自外出时被巡逻民警发现,对李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行为,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李某100元罚款的处罚。

2022年10月21日,买某在新源县集中隔离点隔离期间,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擅自下楼,在管理人员制止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涉嫌造成疫情传播的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买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0月21日,新源县则克台镇塔某与奴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酒后私自外出,不服从执勤人员管理,辱骂撕扯执勤人员,在出警人员到达现场制止时,二人仍辱骂出警人员。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分别给予塔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给予奴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0月20日,执勤辅警在则克台镇218国道克里服务区卡点执勤巡逻时,将私自外出的哈某劝返回家,次日凌晨00时许,哈某向执勤辅警打电话进行威胁,扬言要对其进行报复。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哈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9月28日,新源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对尔某进行流调时,尔某隐瞒行程,不如实报告与其他人接触的情况,涉嫌造成疫情传播风险。新源县公安局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行立案调查,将给予尔某刑事处罚。

为全力保障新源县疫情防控期间居民基本生活物资市场价格平稳有序,落实管理措施,新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严厉打击各类民生商品价格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对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现将2起价格违法案例通报如下,要求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为进一步维护市场秩序,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相关价格违法行为的,请及时拨打12315或0999-5024315热线投诉举报,新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

新源县银都小区某商店哄抬价格案件

经查,当事人张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于2022年10月20日通过微信联系,向新源县御林小区、银都小区、阿西木街平房区居民销售蔬菜,涉嫌存在哄抬西红柿、大葱、辣椒等部分蔬菜价格的行为,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该店哄抬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新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予以了立案调查,拟作出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新源县建设街某商店哄抬价格案件

经查,当事人韩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于2022年10月20日通过微信联系,向新源县广电小区居民销售蔬菜,涉嫌存在哄抬土豆、洋葱、胡萝卜等部分蔬菜价格的行为,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该店哄抬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以上违法行为,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新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予以了立案调查,拟作出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08日16时30分,新疆新源县那拉提镇正太集团工地人员魏某、封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私自驾驶车辆外出购物,涉嫌造成疫情传播的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分别给予魏某、封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2022年9月21日在新源县吐尔根农场社区,周某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隐瞒活动轨迹,与居家隔离人员其妻子马某频繁接触后,继续在辖区从事放牧劳作,造成密接人员持续增多的情况,涉嫌造成疫情传播的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周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2年10月14日,新源县公安局别斯托别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居民努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多次私自从家中外出,涉嫌造成疫情传播的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努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2022年10月13日15时许,新源县公安局别斯托别派出所民警在别斯托别乡江尔森街巡逻时发现,江尔森街居民卡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私自外出,涉嫌造成疫情传播的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卡某罚款100元的处罚。

2022年10月10日0时30分许,在疫情防控期间,世纪名苑小区工人奴某、黄某明知工地为疫情管控区域,存在疫情传播风险,仍然私自离开工地返回家中,涉嫌造成疫情传播的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分别给予奴某、黄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众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防疫措施要求。目前,疫情防控形势依旧严峻,广大居民应自觉做好防护措施,配合防疫人员、社区工作人员落实各项防疫措施,万众一心,守望相助,共同筑牢疫情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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