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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人民群众、车主及机动车驾驶人: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打击“黑车”非法经营等行为,维护乘客及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新源县委、县政府对我县打击非法营运工作要求及统一部署下,新源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警大队联合开展打击非法营运“黑车”、整治运营秩序专项整治活动,现作如下公告:
一、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打击的对象为:没有营运手续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私家车擅自从事旅客运输经营的车辆;以微信平台、QQ平台、未经审批的汽车租赁、滴滴平台、网络约车等变相从事非法经营的车辆。
二、对于违法行驶或营运的车辆,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三、对从事非法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依法责令停止营运、扣押非法营运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组织非法营运的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道路运输证。
五、对阻碍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组织“黑车”车主非法集会、煽动非法营运车主闹事的组织者、策划者,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予以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构成涉黑涉恶的犯罪团伙或个人将移交我县扫黑办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县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因公务需要租用车辆的,需租用拥有合法营运手续的营运车辆。
七、严禁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干部职工用私车参与营运活动。各单位职工不得出现非法从事营运活动。一旦发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干部职工用私家车从事营运活动,将从严处理、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八、严禁工作人员尤其是执法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为“黑车”非法营运提供条件、充当“保护伞”,如有发现将一律报送县扫黑办、公安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重点打击,依法依规坚决查处、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打击“黑车”,人人有责;珍爱生命,拒乘“黑车”。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应充分认识到非法营运“黑车”的社会危害性,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黑车”、举报“黑车”、不坐“黑车”,共同维护和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积极举报“黑车”。
举报电话:
新源县交通运输局:0999-5028932
新源县交警大队:0999-5030015
特此公告。
新源县交通运输局新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