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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道路安全管控、净化道路交通秩序,全力为群众平安顺畅出行营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新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深入开展夏季交通安全整治行动,对酒驾、醉驾实行“零容忍”,现公布7月以来我辖区酒醉驾典型交通违法案例,请广大驾驶人朋友引以为戒,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驾驶、文明出行”意识,养成“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好习惯,共同维护良好道路交通环境。
一、7月1日0时3分,驾驶员也某驾驶新FB***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国道218线276公里300米处时,被在此路段开展酒驾专项治理的新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对驾驶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1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二、7月1日3时50分,驾驶员阿某驾驶新FV***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国道218线278公里400米处时,被在此路段开展酒驾专项治理的新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对驾驶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8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三、2023年7月6日17时40分许,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国道578线10公里加300米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新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30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四、2023年7月8日1时15分许,巴某驾驶新FU***9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新源县塔勒德镇东环路与塔勒德街交汇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新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2mg/100ml,属于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五、2023年7月8日23时04分许,王某驾驶新R3***8号轻型栏板货车,沿新源县肖尔布拉克镇肖尔布拉克街新村酒仙街酒韵巷路段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新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酒驾处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2000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2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驾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