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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源县广场南侧片区棚户区改建项目经新源县人民政府批准,拟征收广场南侧片区棚户区改建项目范围内部分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为加快项目实施,按期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现将新源县广场南侧片区棚户区改建项目征收房屋范围公告如下:
一、征收主体:新源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新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项目征收范围:具体以新源县广场南侧片区棚户区改建项目拟征收范围示意图为准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否则,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四)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因本县居民因征兵入伍、服刑等原因注销征收范围内户口和因结婚、出生等原因确需入户、分户的除外);
(五)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五、各相关单位、个人应顾全大局,服从项目建设需要,积极主动配合征收工作,确保征收工作顺利实施。
附:新源县广场南侧片区棚户区改建项目征收范围示意图
新源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