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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加气车辆新规温馨提示

  • 索引号: 010351840/2025-00685
  • 公开目录: 公告公示
  • 发布日期: 2025-08-19
  • 发文机关:
  • 文号:

为加强全疆车用气瓶安全管理,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与兵团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加快完善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方案》,对全疆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进行全面升级,并在2025年9月起在全疆进行全面部署,现将有关内容提示如下:疆内车主:

2025年9月1日起,全疆实行扫描车牌号识别车用气瓶使用登记信息和气瓶检验信息的方式进行加气。若扫描车牌号后无法识别到气瓶相关信息,将无法正常加气,可以临时使用现有的车用气瓶电子标签或站长卡进行加气。

2025年10月31日前,请无法正常加气的车主及时到原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变更手续。

2025年11月1日起,将全面停用车用气瓶电子标签和站长卡,扫描车牌号后仍无法识别车用气瓶相关信息的车辆将无法进行加气。

疆外车主:

2025年9月1日起,全疆实行扫描车牌号方式进行充装加气,扫描疆外车辆车牌号后,需要充装站作业人员在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中录入气瓶使用登记信息和检验信息。需要随车携带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和气瓶定期检验报告。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充装站作业人员需要在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录入车主手机号,以短信的方式提醒车主及时到车辆登记地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或到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气瓶定期检验。录入车主手机号后,可以临时进行加气。

2026年1月1日起,仍无法提供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气瓶定期检验报告,充装站将无法提供充装服务。

注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非法改装机动车。非法加装车用气瓶属于非法改装机动车行为,请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时拆除气瓶将车辆恢复原状,并将气瓶交由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报废处理。新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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