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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源县关于对“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管控的通告

  • 索引号: 010351840/2025-00776
  • 公开目录: 公告公示
  • 发布日期: 2025-09-17
  • 发文机关:
  • 文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低空慢速小目标航空器(以下简称“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的管理,确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低空空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自2025年9月15日00时至10月8日24时,全面加强我县区域内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的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管控对象

(一)航空器类

1、无人机(多旋翼无人机、固定翼无人机、直升机式无人机等)。

2、穿越机(第一人称视角竞速无人机)。

3、轻型和超轻型飞机(最大起飞重量小于5700公斤的飞机)。

4、轻型直升机(最大起飞重量小于3180公斤的直升机)。

5、滑翔机(无动力滑翔机、动力滑翔机)。

6、三角翼(无动力三角翼、动力三角翼)。

7、滑翔伞(燃烧丙烷或其他气体的热空气气球)。

8、热气球(燃烧丙烷或其他气体的热空气气球)。

9、飞艇(软式气艇、硬式飞艇)。

10、航空模型(遥控或自主飞行的缩比航空器模型,模拟火箭、航天器的飞行模型)。

(二)空飘物类

1、风筝(各类传统风筝、特技风筝、大型风筝)。

2、孔明灯(燃料加热升空的纸制灯笼)。

3、系留气球(通过缆绳系留的充氦气球)。

4、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无动力自由飘移的充氦气球)。

5、空飘气球(用于广告、庆典的氢气球或氦气球)。

6、信鸽(用于竞赛、通信的鸽子)。

7、其他可能影响空中安全的人工漂浮物。

二、禁飞时段及区域

2025年9月19日00时至2025年10月5日24时,全县区域禁飞。

三、管控措施

(一)禁飞时段及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从事“低慢小”航空器及空飘物体育、娱乐、广告性飞行活动。

(二)特殊任务豁免:应急救援、警务执勤等飞行需提前24小时向空管部门申请飞行活动批准,经批准后在起飞前1小时进行允许飞行确认,严格按照批准区域和高度进行。

(三)未经报备批准擅自飞行的一经发现将一律击落。

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者,由公安、民航等部门联合查处。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者处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航空管制条例的,依法扣押器具并追究责任。

五、监督举报管制工作期间,请广大群众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并自觉遵守通告规定,不得擅自开展飞行活动。如在管制期间群众发现违规飞行者,请拨打举报电话或110报警(举报电话:0999-8565110、8566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特此通告。


新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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