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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低空慢速小目标航空器(以下简称“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的管理,确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低空空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自2025年9月15日00时至10月8日24时,全面加强我县区域内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的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管控对象
(一)航空器类
1、无人机(多旋翼无人机、固定翼无人机、直升机式无人机等)。
2、穿越机(第一人称视角竞速无人机)。
3、轻型和超轻型飞机(最大起飞重量小于5700公斤的飞机)。
4、轻型直升机(最大起飞重量小于3180公斤的直升机)。
5、滑翔机(无动力滑翔机、动力滑翔机)。
6、三角翼(无动力三角翼、动力三角翼)。
7、滑翔伞(燃烧丙烷或其他气体的热空气气球)。
8、热气球(燃烧丙烷或其他气体的热空气气球)。
9、飞艇(软式气艇、硬式飞艇)。
10、航空模型(遥控或自主飞行的缩比航空器模型,模拟火箭、航天器的飞行模型)。
(二)空飘物类
1、风筝(各类传统风筝、特技风筝、大型风筝)。
2、孔明灯(燃料加热升空的纸制灯笼)。
3、系留气球(通过缆绳系留的充氦气球)。
4、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无动力自由飘移的充氦气球)。
5、空飘气球(用于广告、庆典的氢气球或氦气球)。
6、信鸽(用于竞赛、通信的鸽子)。
7、其他可能影响空中安全的人工漂浮物。
二、禁飞时段及区域
2025年9月19日00时至2025年10月5日24时,全县区域禁飞。
三、管控措施
(一)禁飞时段及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从事“低慢小”航空器及空飘物体育、娱乐、广告性飞行活动。
(二)特殊任务豁免:应急救援、警务执勤等飞行需提前24小时向空管部门申请飞行活动批准,经批准后在起飞前1小时进行允许飞行确认,严格按照批准区域和高度进行。
(三)未经报备批准擅自飞行的一经发现将一律击落。
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者,由公安、民航等部门联合查处。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者处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航空管制条例的,依法扣押器具并追究责任。
五、监督举报管制工作期间,请广大群众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并自觉遵守通告规定,不得擅自开展飞行活动。如在管制期间群众发现违规飞行者,请拨打举报电话或110报警(举报电话:0999-8565110、8566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特此通告。
新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