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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源县县域内国省干线公路桥涵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新源县县域内国省干线公路桥涵设施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切实保障我县国省干线公路、桥梁、涵洞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及时消除因管线铺设不规范、乱堆乱放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章搭建等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县域实际情况,现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国省干线公路桥涵下管线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新源县县域内所有国省干线公路(含国道218线、国道578线、省道S316线、S12线等)桥涵区域(桥下、涵洞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空间)及公路建筑控制区(高速公路≥30米、国道≥20米、省道≥15米,从公路用地外缘起算),涵盖种羊场、马场、塔勒德镇、新源镇、坎苏镇、吐尔根乡、则克台镇、阿热勒托别镇、那拉提镇等各乡镇场辖区内的相关路段。
二、管控对象及禁止行为
(一)管控对象
桥涵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供排水、电力、通信等各类市政公共服务管线,以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构)筑物。
1.供排水管线:铸铁水管、塑料水管等各类输水、排水管道;
2.电力管线:高压电线、低压电缆等电力传输线路;
3.通信管线:电信、移动、联通、铁塔、广电等运营商的弱电线路(含光纤、网线等);
4.其他涉及公共服务的各类地下、架空管线。
(二)禁止行为
1.桥涵区域:堆放杂物、搭建设施,铺设高压电线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液管道,私拉乱接、违规增设管线,破坏桥涵结构及防护设施。
2.公路建筑控制区:搭建棚屋、围栏等违章建筑,私拉乱接管线,新增扩建违章建筑,违规侵占桥涵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空间。
三、工作安排与相关要求
(一)全面调查与信息核查
凡在本通告第一条界定范围内拥有、敷设或管理管线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其他责任单位(以下简称“管线权属单位”),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主动向新源执法大队提交以下资料,配合调查核实:
1.管线产权或管理权属证明;
2.管线的铺设走向图、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3.管线建设时期的有关文件、记录(用于判断建设时间);
4.当前维护责任主体及联系方式;
5.其他能够说明管线基本情况及安全状况的资料。
(二)分类处置与安全责任
1.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后建设的管线:须提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涉路施工行政许可决定文件。无法提供的,视为未经许可,将依法立案查处。
2.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前建设的历史遗留管线:
新源执法大队将根据提交资料对建设时期予以事实认定。
所有历史遗留管线的权属单位,依法负有保障管线自身安全、不得对公路桥涵结构及运营安全构成现实或潜在危害的法定责任。
上述管线权属单位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对管线的当前安全状况及其对桥涵结构的影响进行全面检测评估。
处置原则:
经评估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安全标准的,应将评估报告报新源执法大队备案,纳入日常监管。
经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权属单位必须立即制定整改方案,限期采取加固、防护、改造或拆除等措施消除隐患。整改方案及结果须报新源执法大队审查备案。
(三)严格禁止行为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公路桥涵下实施下列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从严处理:
1.未经许可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管线;
2.堆放物品、搭建设施、倾倒垃圾;
3.实施损坏、污染桥涵或影响其安全、畅通的行为。
相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要求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新源执法大队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法律责任
逾期未按要求提交资料配合调查,或经安全评估认定存在隐患却拒不整改的,新源执法大队将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针对其造成公路损害、污染或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违法状态,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妨碍公务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联系与举报方式
排查整治工作由新源执法大队统一组织实施。
地址:新源县则新路238号
政策咨询电话:0999-5206185
举报受理电话:0999-5206185(24小时)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源执法大队
2026年1月25日
来源:新源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