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站内搜索: |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资源,规范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新源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第三条 本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方便消费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本县烟草零售业态分为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和其他共六类,以实地核查予以认定。
第五条 新源县烟草专卖局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适时评估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规定及时作出调整,并履行听证、备案等程序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 为了满足合理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本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区域作为市场单元,市场单元为最终合理布局规划实施单元,采取“容量+间距+限制性条款”的管理模式。
第七条 本规划所称容量,指基于市场单元内人口数量、消费需求、经济发展水平等关键因素,科学测算得出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数量上限。
(一)饱和区。零售点数量达到或超过合理容量上限的市场单元,按照“只退不增”原则优化零售点布局(放宽情形除外),直至该市场单元状态变为稳定状态或发展状态。
(二)稳定区。零售点数量接近合理容量上限的市场单元,根据“退一进一”原则设置零售点。
(三)发展区。零售点数量未达到合理容量上限的市场单元,根据“自然增长”原则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公布周期内新增零售点指导数,直至该市场单元状态变为饱和状态。
第八条 按照社会功能属性、经济发展状况和消费环境分为社区市场单元、行政(自然)村(连队)市场单元、特殊区域市场单元,对不同市场单元采用不同布局标准。
(一)社区市场单元
指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或规划部门,依据法定标准(含地理位置、人口密度、公共服务配置等),以居民委员会实际管辖区域为基础划定的基本单元。城乡结合部、乡(镇)政府驻地、行政村及自然村等区域,经属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认定属于社区服务管理体系的,纳入社区市场单元管理。
(二)行政(自然)村(连队)市场单元
行政(自然)村指依据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依法划定的村民委员会法定管辖区域(行政村),或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并纳入统一管理的自然村落区域。
连队指兵团团场下属基层单元,职能对标地方行政(自然)村,管理辖区职工及生产经营相关事务。
(三)特殊区域市场单元
特殊区域市场单元指具备独特市场生态、特定消费人群的区域,可独立划定市场单元。如交通枢纽、封闭市场、商业综合体、封闭厂区、大型工程项目部、高速公路服务区(休息区)、旅游景区、部队、监狱等。
社区市场单元、行政(自然)村(连队)市场单元、特殊区域市场单元可根据当地村、社区建制变更、村、社区网格调整等政府行为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市场单元容量测算
(一)社区市场单元
基于人口数量、消费需求、经济发展水平等关键因素,科学测算得出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数量上限。
(二)行政(自然)村(连队)市场单元
基于人口数量、消费需求、经济发展水平等关键因素,科学测算得出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数量上限。
(三)特殊区域市场单元
特殊区域市场单元指具备独特市场生态、特定消费人群的区域,可独立划定市场单元。如交通枢纽、旅游景区、封闭市场、商业综合体、封闭厂区、大型工程项目部、高速公路服务区(休息区)、部队、监狱等。
1.火车站、机场、客运站等交通枢纽结合年均客流量、场地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容量上限。
2.封闭的市场、商业综合体内商户数在50户以下,设1个零售点;商户数达到100户,设2个零售点;商户数在100户以上,每增加50户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5个。封闭的市场、商业综合体沿街的商户,适用于此规定。
3.封闭的厂区、大型工程项目部按照职工数量400人以上,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400人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2个。
4.高速公路服务区(休息区)单侧,设置1个零售点,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套加油站及独立加油站,设置1个零售点。
5.部队、监狱等不对外经营的封闭区域设置1个零售点。
6.旅游景区可结合年均旅游人次、景区规模、级别等因素合理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上限。那拉提景区设置5个零售点。
第十条 市场单元管理模式
社区市场单元、行政(自然)村(连队)市场单元采取“容量+间距+限制性条款”管理模式,间距设置要求为100米范围内不超过3个;特殊区域市场单元采取“容量+限制性条款”管理模式。市场单元容量上限通过政府网站公示,可通过新烟政务通微信小程序等进行查询。
第十一条 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数量达到容量上限的,实行轮候管理,轮候管理按照《新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管理办法》(附件1)执行。
第十二条 新源县烟草专卖局应及时公开辖区内各市场单元的零售点规划数量、现有数量、可办数量、轮候数量等情况,并通过轮候管理平台(新烟政务通微信小程序)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又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等其他外商再投资形式变相经营的,但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9.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二)经营场所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柜)、违章建筑、临时建筑、集装箱屋、危房以及尚未竣工或未交付使用的场所等;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如住宅公寓、仓库、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等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场所等;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易挥发及具有刺激性气味等物品,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油漆化工、农药化肥、烟花爆竹、机油制品等的场所(符合法定条件,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加气站便利店除外)。
(三)经营模式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含无人现场值守的自助商店);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
1.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内部及主要进出通道口100米范围内的;
2.党政机关内部的;
3.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的;
4.主营业务属于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无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业态,如母婴用品、文具、玩具、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化妆品店、药妆医械、中草药售卖、宠物店、文化体育用品、音像制品、家电家具、修理修配、洗涤护理、服装制售、鞋帽箱包、寄卖典当、古董店、汽车相关(维修、销售、美容等)、殡葬用品店、成人用品店等;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四条 经营业态为娱乐服务类、其他类的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不超过上年度末全县同类型持证户总量的10%。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容量和间距限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营业执照组织形式为个体经营的军烈属(含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等),申请人必须具备自主经营能力且需本人经营,仅限本人享受一次;
(二)《警民共建、从优待警、惠警帮扶合作备忘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自治区公安厅特侦队警民共建、从优待警、惠警帮扶合作备忘录》等制度规定的情形;
符合本条款情形的,不纳入所在区域市场单元格容量,不作为新增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的参照点,且必须为本人经营,如违反规定,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适用本项规定。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容量限制,零售点间隔要求按照100米范围内不超过4个执行: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因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需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变更经营地址或主动歇业后6个月以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二)因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及幼儿园新建、改造导致的先店后校、先店后门等情况,以及合理布局标准修订等客观原因造成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及幼儿园周边零售点不符合相关要求,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持证人需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变更经营地址或主动歇业后6个月以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三)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工商户,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因持证人死亡或者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后30个自然日内,原持证人的家庭成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在原经营场所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以上情形对经营场所基于安全要求及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容量限制,零售点间隔要求按照100米范围内不超过4个执行: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营业执照组成形式为个体经营的群体:持有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证(含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或肢体残疾)、持有六级以上(含六级)残疾军人证的个体工商户,本人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仅限本人使用;
(二)符合本条款情形的,纳入网格余量,且必须为本人经营。若申请人提供虚假残疾人证明材料或借用他人残疾证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一经查实,不予受理或不予发证。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依法予以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八条 雪茄烟专营店。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经营的零售点,为雪茄烟专营店,不受间距限制,但采取数量限制(雪茄烟专营店数量不超过上年度本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的千分之五),且应满足开展雪茄烟经营业务的必要条件,拥有专业养护设备,包括独立雪茄醇养保湿房、恒温恒湿雪茄柜等。
雪茄烟专营店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增加或调整为卷烟零售的,需符合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划要求,应当遵守“容量+间距+限制性条款”管理模式。
第十九条 本规划不溯及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但属于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及幼儿园等机构内部及出入口(门)100米范围内的,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第二十条 本规划所称“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具备固定结构(如砖、木、钢、混等材质构筑)、依法取得使用权、满足商品展示及持续经营需求的封闭空间。其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须合法,且应能提供合法权属证明或经备案的租赁凭证。
第二十一条 经营场所的确定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经营场所的登记地址或相关部门核定的地址名称为准(经营场所地址应细化到门牌号),最终根据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实地核查结果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所称“中小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学校”含义: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所称“幼儿园”指具有幼儿园性质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所称的“以内”、“以上”、“不超过”、“不小于”均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按照《新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测距标准》(附件2)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有效期为五年,在合理布局规划运行中,对不适宜的规定及时做出调整,涉及重大条款、间距标准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调整的,修订程序应依照合理布局规划的修订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本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网格划分根据城市规划发展情况,动态调整网格区划、定向调整区划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数量,面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动态调整网格区划是指依据当地政府行政区划调整,动态调整市场单元区域、范围;定向调整区划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数量是指市场单元内某一区域发生变化时,定向对该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数量进行调整,定向区域饱和后,其余申请人纳入该网格区划排队轮候序列,其他情形参照本规划第九条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划由新源县烟草专卖局负责修改、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划自2026年12月06日起实施,2021年09月29日起实施的《新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