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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适用本规划。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实行网格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两级网格。
一级网格按行政区域及经济发展水平划分为农村网格、城区网格、景区网格、团场网格。
二级网格在一级网格内按照位置相邻、属性相同原则划分为村组、乡级行政中心、平房区、居民小区、商住区、集贸区、商业街、景区商住区、景区商业街、其他。
第五条依据本县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常住人口数、各小区住户数为基础数据,确定二级网格内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间距设置标准,实行零售点总量控制。
(一)农村网格,包含村组网格和乡级行政中心。
1.村组网格,指新源县辖区内各个乡镇所属的自然村,不满 400人,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400人以上,每增加400人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5个。农村网格设置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超过2个。
2. 乡级行政中心网格,各个乡镇行政中心所在地及主要公路沿街,乡级行政中心网格不满300人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300人以上,每增加300人增设1个零售点。乡级行政中心网格设置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超过2个。
(二)城区网格,指二级网格中商住区、平房区、居民小区、集贸区、商业街、景区商住区、景区商业街、其他等网格。
1.商住区、平房区、居民小区网格。主要以各商业住宅小区为主,连带底层临街商铺和与其相连的平房区商户、居民。平房区不满 400人,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400人以上,每增加400人增设1个零售点,居民小区不满100户,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100户以上,每增加100户设置一个零售点,商住区不满50户,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50户以上,每增加50户设置一个零售点,居民小区、商住区每 100米范围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
2.集贸区网格。商业经营种类经营相似、区域相对封闭、店铺分布集中的属性网格。按固定摊位、门店(含沿街门面)形成的市场规模,固定摊位不满50个,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50个固定摊位以上,每增加50固定摊位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设置零售点不超过5个。集贸区网格设置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超过2个。
3.商业街网格,人流量大、商业活动集中的区域。固定门店数不满50个,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50个固定门店以上,每增加50个固定门店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0个。商业区网格设置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超过3个。
4.其他网格,位置偏远、远离城区、消费相对固定的封闭区域。该区域人口数量相对固定,故只设立上限数(详见附件)。
(三)景区网格,指新源县辖区内旅游景区所在地,该区域流动人口(旅游人群)较大,季节性消费特征明显,景区网格按照位置相邻、属性相同原则划分为商业街和商住区网格。
1.景区商业街,固定门店数不满50店,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50个固定门店以上,每增加50个固定门店增设1个零售点,每 100米范围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4个。
2.景区商住区,不满300人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300人以上,每增加300人增设1个零售点。景区商住区设置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超过2个。
(四)团场网格,指新源县辖区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团场所在地及所属连队。团场场部所在地及主要沿街道路两旁不满200人的,根据实际情况不超过2个零售点。200人以上,每增加200人增设1个零售点。团场所属连队不满 400人,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400人以上,每增加400人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5个,主要沿街区域设置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超过2个。
(五)新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网格明细详见附件。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违反本规划第八条规定的,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1.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
2.实际经营面积在300平米以上的超市。
3.行政区域内主要道路沿途服务区提供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违反本规划第八条规定的,零售点数量上限放宽30%,间距放宽50%。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退出的零售点,持证人一年内重新择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品牌连锁经营的超市、便利店(伊犁州范围门店数量等于或大于50家)。
第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三)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及距离校园出入通道口100米(100米是指在不违反交通规则或能够无障碍通过的前提下,对步行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范围内的;
(八)利用自动售货机、信息网络等途径销售烟草制品的;
(九)经营农药、油漆、烟花爆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或者其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十)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
(十一)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商品展卖场所的商业楼宇;
(十二)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出入口100米距离范围内已设置零售点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
第十条 经营业态为娱乐服务类、其他类的,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不超过上年度末全县同类型持证户总量的10%。
第十一条 本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网格划分根据城市规划发展情况,动态调整网格属性、布点数量,面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本规划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划由新源县烟草专卖局负责修改、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