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1、出台《办法》的意义
《办法》对当前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制度层面予以规范,对提高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作用。
2、起草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规定。
3、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四十九条,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核、起草、合法性审核、决定与公布、备案审查、清理、监督考核等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章:总则。本部分详细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的内涵、制定机关、制定原则、制定范围及结构等内容。
第二章:起草。本部分对制定机关、不得涉及的内容、起草内容研究论证评估、征求意见等方面做了规定。
第三章:合法性审核。本部分对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提交合法性审核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对审核材料、审核事项、审核规定、审核时间等做了规定。
第四章:决定与公布。本部分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审议、文件公布、有效期限等做了规定。
第五章:备案审查。本部分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备案材料、备案登记、备案公布等做了规定。
第六章:清理。本部分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时间、清理结果公布、清理处理等做了规定。
第七章:监督考核。本部分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考评考核、审查建议、监督机制、检查方式做了规定。
4、施行时间
202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