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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新源县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试行)》

  • 索引号: 010351840/2023-01110
  •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2023-06-10
  • 发文机关: 新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 文号:

新源县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有效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和建设草原,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草原生产能力,促进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新源县畜牧兽医局代拟《新源县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试行)》,提交新源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由新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二、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草原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任务目标

通过规范新源县行政区域内利用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达到解决草原现实或潜在的环境问题,保护草原的生存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持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目的。

四、主要内容

《新源县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试行)》分为总则、草原生态保护、草畜平衡核定、草畜平衡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六个部分,主要内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草原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畜牧、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履行相关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会)应当开展相关工作内容。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然草地适宜载畜量标准》由新源县草原工作站按实际情况确定各草原片区载畜量的标准,并予以公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要强化对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和草畜平衡工作的管理,监督村委会、牧户等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草场承包使用者严格执行本办法。对违反本试行办法相关规定的,由新源县草原监理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草原法〉办法》予以处罚。本试行办法自2015年3月25日起施行。

 解读单位:新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联系电话:0999-50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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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源县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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