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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新源县基本医疗补充保险管理办法》

  • 索引号: 010351840/2023-01113
  •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2023-06-02
  • 发文机关:
  • 文号:

一、政策背景

根据国家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要求,为减轻我县参保职工基本医疗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个人负担,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服务,特制定基本医疗补充保险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投保范围: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私营企业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各单位统一向县社会保险管理局投保。保险费的标准:每人每年缴纳100元。

报销标准:按照相关的报销政策执行,具体报销标准见《新源县基本医疗补充保险管理办法》,本办法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原则同意,并有县政府办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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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新源县基本医疗补充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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