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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了合理开发和利用那拉提镇旅游资源,加强农村生态保护,优化乡村旅游环境,积极引导农牧民群众规范有序的从事旅游业,确保那拉提镇旅游业健康有序、持续发展。现结合那拉提镇实际,特制定本法。
二、政策依据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任务目标
通过规范新源县那拉提镇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业的各族农牧民群众,以“维护旅游秩序、树立景区形象、推动保景富民、实现和谐发展”为发展理念,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利用,科学管理,保护环境,注重特色的原则,保障那拉提旅游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目的。
四、主要内容
《积极引导和有效规范农牧民群众参与旅游业的暂行管理办法》分为总则、农牧民群众参与旅游的经营范围、农牧民群众参与旅游的条件和申办程序、鼓励参与旅游的农牧民群众建立合作社组织、农牧民群众参与旅游经营的要求、景区和政府的职责、从事旅游经营农牧民群众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九个部分,主要内容是: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那拉提镇和那拉提景区职责,严格落实景区合理化的规划建设和发展规划,确定农牧民群众参与旅游的经营范围,经营者提前在相关部门办理工商、税务、排污、消防、治安和卫生等相关证照。那拉提镇经济发展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强化对参与旅游业的农牧民群众的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村委会、经营者或承包使用者严格执行本办法。对违反本暂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本试行办法自2014年3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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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༯span>解读单位:新源县那拉提镇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99--52906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