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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家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要求,新源县开展城镇职工团体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制定暂行办法。本办法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由新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二、主要政策
缴费标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年度缴费每人240元/年,其中单位承担120元,职工缴纳120元,按月缴纳。
报销标准: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5.5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进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一个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2万元。当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年度时,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不报销范围有:
(一)参保人员故意犯罪或拒捕;
(二)参保人员斗殴、酗酒、自杀或故意自伤(精神病患者除外);
(三)参保人员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其他管制药物;
(四)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除外)住院的;
(五)境外和在香港、澳门、台湾就医的;
(六)参保人员无照驾驶机动交通工具、驾驶证失效、无行车证或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工具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
(七)参保人员发生意外伤害有责任方的;
(八)高于普通病房、干部病房床位费用部分;
(九)购置器官,购买轮椅、助听器及配镜;
(十)美容手术(工伤除外),先天畸形矫正;
(十一)参保人员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对抗性比赛、探险活动、特技表演、赛马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因此导致的疾病。
本试行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