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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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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储备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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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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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22年10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公布)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自治区粮食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实现自治区粮食安全监管信息共享;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督促粮食储备企业落实食品安全、安全生产和储备管理的主体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05年7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公布,2021年10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4号修订)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令承储企业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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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急预案;
2.是否开展岗前交底培训、外包作业人员培训等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
3.是否建立健全临时用电、动火、设备检修等作业行为管理,配备与工作岗位、作业内容相适应的防护装备;
4.是否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指示标识;
5.是否建立健全药剂管理,配备通风、监控设施和气体检测仪;
6.是否设置高空防护、防爆、防雷、防汛装置;
7.库区用电和消防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8.大型机械设备使用、保养是否符合要求;
9.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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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该项行政检查已重心下移至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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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梳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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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不少于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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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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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质量安全相关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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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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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公布,2023年7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号修订)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依职责对粮食经营者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采用普查、随机抽查、巡查、重点检查、交叉检查、提级查办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质量安全状况实施监督抽查。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年度监督抽查计划,结合实际组织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监督抽查内容主要包括粮食质量安全状况,执行出入库检验制度、质量管理制度情况,对被污染粮食实施定点收购、分类管理、专仓储存、定向处置等闭环管理、全程监控措施的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第四款:根据实际情况,政府储备粮食年度监督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内本级政府储备规模的30%,覆盖面不低于承储单位数量的30%。上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抽查过的单位,下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当年一般不再重复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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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质量安全状况是否符合要求;
2.是否严格执行出入库检验制度;
3.是否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
4.是否对被污染粮食实施定点收购、分类管理、专仓储存、定向处置等闭环管理、全程监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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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该项行政检查已重心下移至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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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梳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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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不少于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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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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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购销和储备库存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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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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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开展粮食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粮食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调查取证;
(四)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账簿、凭证,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账簿、凭证、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五)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六)对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约谈、询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置。
【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产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22年10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公布)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自治区粮食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实现自治区粮食安全监管信息共享;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督促粮食储备企业落实食品安全、安全生产和储备管理的主体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
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05年7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公布,2021年10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4号修订)
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对地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地方储备粮数量、品种、质量以及承储企业履行承储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承储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检查频次、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要求。
质量检查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实施扦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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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是否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是否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是否有接受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的问题;
2.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是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3.收购企业是否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跨省收购粮食,是否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4.粮食收购者使用的仓储设施,是否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具有与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条件;
5.销售粮食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等有关标准,是否存在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问题,是否存在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等问题;
6.储存粮油数量是否真实,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7.储存粮油质量是否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是否执行全周期各环节质量安全管理要求;
8.粮油轮换计划执行是否及时规范、按期完成;
9.是否严格执行粮食经营台账和统计调查制度;
10.是否符合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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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梳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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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不少于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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