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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人社监罚字〔2026〕第03号)送达公告

  • 索引号: 010351840/2026-00890
  • 公开目录: 双随机、一公开
  • 发布日期: 2026-09-07
  • 发文机关: 新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当事人:河南唯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9GHE****

住所(经营场所):河南省周口市八一路南段汇林绿洲B-3幢*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磊

局于2026年8月24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人社监罚字〔2026〕第03号)。因你单位拒绝签收,经多种法定送达方式,仍然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该法律文书。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人社监罚字〔2026〕第03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人社监罚字〔2026〕第03号)主要内容:

经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向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磊现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该行为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19000元。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缴纳罚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文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及时到新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纸质文本。

人:陈奇     别克台·别德力汗

话:0999-7776279

联系地址:新源县新城区天山西街099号人社局一楼104办公室

特此公告。

新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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