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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源县那拉提镇市政公用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 索引号: 010351840/2024-00246
  • 公开目录: 住房建设
  • 发布日期: 2024-04-24
  • 发文机关:
  • 文号:

根据新源县那拉提镇总体规划,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结合那拉提镇实际拟定本方案,现依法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收目的

实施完成新源县那拉提镇市政公用项目用地,提升完善那拉提镇城乡人居环境。

二、条件审核

(一)该项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由新源县人民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市政公用公共事业的需要;

(二)该项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

1、符合新源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2、符合新源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新源县那拉提镇总体规划。

三、征收补偿依据及原则

(一)法律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估价规则》(新建法(2011)15号);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

(二)原则

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

四、征收机构

房屋征收主体:新源县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新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委托实施单位:新源县那拉提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范围

新源县那拉提镇市政公用项目征收范围位于新源县那拉提镇那拉提街以北,景观大道北路以东至花寨,片区内共计81户,具体以实际完成征收户数为准土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具体以征收项目片区征收范围示意图为准。

六、征收实施时间

发布征收决定时间:2024年5月20日前

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七、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房屋面积和性质及土地面积的认定

(一)被征收人的认定

被征收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产权人,房屋占用人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十一条第五、六款规定进行认定。

(二)被征收土地及房屋面积、性质的认定

1、被征收土地及房屋的用途、面积原则上按不动产权利证书(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书)、《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以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等合法手续记载为准;被征收土地及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者与登记不符的,应当报请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相关部门,依法核实认定。

2、在房屋调查、测量期间,被征收人不能积极配合的,被征收土地及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按照不动产权利证书(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和用途认定。

(三)不予补偿情形

依据《征收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事项不予补偿:

1、新源县人民政府已于2024年3月27日发布公告,确定了房屋征收范围,此后下列情形不予补偿:(1)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附属物;(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3)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4)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因本县居民应征入伍、服刑、结婚、出生等原因确需入户、分户的除外);(5)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6)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2、已被新源县自然资源局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作出拆除通知或决定并送达的;

八、补偿方式

征收人提供以下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房屋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附属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房屋压占面积以外的合法土地,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补偿)。

)货币补偿 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即被征收人按评估确认的补偿总价值,选择在新源县中汇小区安置的期房房源或在新源县那拉提镇被征收人安置用地范围内选择安置用地选择产权调换,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多退少补的原则结清差价。安置用地位于新源县那拉提镇英加尔村安置区,每户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一宗安置用地,安置用地面积0.8亩或0.6亩。具体安置用地四至范围及建设要求以签订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为准。

选择“货币补偿 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根据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区域选择产权调换房或安置用地,对货币补偿部分,支付补偿价款。

九、房屋征收补偿费

房屋征收补偿费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1、房屋价值补偿:

由被征收人采用多数决定方式选定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1)搬迁费:搬迁费按每户2000元支付。

2)临时安置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在产权调换的,临时周转用房自行解决,支付每户被征收人10000元的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不予支付临时过渡费。

3、其他补助:

被征收人属低保户或残疾人并持有《残疾证》的,给予每户10000元的补助。

十、搬迁期限

搬迁期限:自签约之日起10日内搬迁完毕。

十一、相关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新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通知新源县相关部门自2024年3月27日至2025年3月26日暂停办理与被征收房屋相关的审批、备案、登记等手续,在此期间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活动,否则不当增加房屋价值的部分不予补偿:

1、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2、将居住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3、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与登记不符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经认定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权利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估价规范,评估确定房屋补偿价值。

4、被征收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10日内可以向认定部门申请复核认定,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自治区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二、其它规定

(一)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权;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

(三)被征收后的房屋,由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新源县那拉提镇人民政府统一委托具备资质、等级、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拆除。

(四)被征收人的房屋外借、租、非法买卖的,在本次搬迁前需自行补办相关证件或解除外借、外租相关手续,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五)本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期限自2024年4月10日至2024年5月10日止。

(六)本方案由征收部门新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征收委托实施单位新源县那拉提镇负责解释。

(七)征求意见反馈部门及联系方式:1、新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方式:0999-5022210

2、新源县那拉提镇人民政府

联系方式:0999-5290488

(八)监督部门:新源县监察委员会

联系方式:0999-5031133

新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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