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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社保补贴
申请对象:注册地在本县的所有企业。
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劳动者(指新疆户籍人员或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疆外户籍人员,且在自治区范围内参保缴费,招用前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持有《就业创业证》的人员)、高校毕业生(指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补贴标准:
①各类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其中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②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③家政服务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④接收深度贫困地区转移就业劳动力的企业,参照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按企业为转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自治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后,补贴标准从正式文件下发的次月开始按新的缴费基数予以核算执行,补差部分不予补贴。
补贴期限:全自治区范围内同一企业或不同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时间累加计算(以初次核定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3年(36个月)。
申报材料:
(一)首次申报材料:在“新疆人社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完善企业相关信息和新招用人员就业信息,同步上传“信息系统”无法验证的新招用人员身份类证明、纸质劳动合同,并逐月批量导入新招用人员工资表。如企业已使用电子劳动合同,无需上传纸质劳动合同。
(二)后续申报补贴材料:企业首次申请新招用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核通过后,在3年政策享受期内,如人员未发生变化,无需重复提供证明材料,企业后续按月通过“信息系统”批量导入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新招用人员月工资数,并申请补贴。
(三)企业提供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和账号。
申请流程:企业网上申请——人社局审核——财政局审核——拨付资金给企业
工作时限:依申请落实,先缴后补,按月进行申报(当年新招用人员应在当年底前完成申报工作,跨年度不予认定为新招用人员)。
2.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申请对象:新源县灵活就业人员
申请条件:已登记的失业人员,实现灵活就业且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除外)。灵活就业是指:①从事社区公共管理服务或居民生活服务,包括从事城市管理服务、社区便民利民服务、老年服务、家政服务等临时性就业形式;②从事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到农村承包种养业;③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的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小时工、派遣工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④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新就业形态;⑤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灵活就业形式。
补贴标准及期限:
①按其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②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申报材料:①填写《个人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②灵活就业人员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
③灵活就业印证资料。
申请流程:个人申请——村(社区)审核——乡(镇)审核——人社局审核——财政局审核——直接拨付资金给个人
工作时限:依申请实行“先缴后补”,按季度申报补贴。
3、自主创业社保补贴
申请对象:新源县自主创业人员
申请条件:按照个体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在本县内依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纳税。
补贴标准及期限:按其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期限不超过36个月。
申报材料:①填写《个人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自主创业人员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
④稳定经营一年以上印证资料。
申请流程:个人申请——村(社区)审核——乡(镇)审核——人社局审核——财政局审核——直接拨付资金给个人
工作时限:依申请实行“先缴后补”,按季度申报补贴。
二、自主创业补贴
申请对象:离校5年以内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
申请条件:首次在新源县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补贴标准: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创业资助。
申报材料:①填写《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自主创业人员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
④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复印件;
⑤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印证资料。
申请流程:个人申请——村(社区)审核——乡(镇)审核——人社局审核——财政局审核——直接拨付资金给个人
工作时限:依申请按月审核落实。
4、创业担保贷款
申请对象:
个人:新源县个体工商户(注册之前,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或实际处于无业状态的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企业: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申请条件:
个人:工商登记注册时间未超过3年;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企业: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补贴标准及期限:
①贷款金额和期限
个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企业: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②贴息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报材料: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1.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
2. 借款人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借款人本人及配偶常住户口簿复印件;
3. 借款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未婚的提供单身承诺书;
4. 家庭资产证明复印件(如:房产证、土地证、行车证以及其他家庭资产)。
5. 借款人经营项目的相关证明;
6. 借款人和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借款人的近期免冠一寸照四张;
7. 担保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联系电话,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未婚的提供单身承诺书;
8. 担保人有固定工作的,由工作单位出具工资证明;
9. 担保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1. 借款人向企业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填报《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
2. 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副本复印件;
3. 特种行业的企业还需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登记证书复印件;
4. 企业(公司)章程或合资、合作协议;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签字样本;
6.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的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贷款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7. 连续三个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和编报说明原件)和完税证明;
8. 担保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资产证明等(一式三份)。
申请流程:个人/企业申请——人社局审核——担保公司审核——金融机构审核——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并按季度申请贴息——人社局审核——担保公司审核——财政局审核——拨付贴息资金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拨付资金给个人/企业
工作时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5个工作日,担保机构5个工作日,经办金融机构5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条件的,当场向借款人说明情况。
5、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及岗位补贴
申请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及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进行失业登记,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大龄人员:城镇区域内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
(二)低保人员:城镇区域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三)残疾人员:经残疾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城镇区域内人员;
(四)失地农民:因地方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五)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全国防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登记备案人员;
(六)退役军人:城镇区域内登记失业之日起连续失业6个月及以上的退役军人;
(七)连续失业1年及以上人员:城镇区域内登记失业之日起连续失业1年及以上人员(对南疆地区登记失业人员连续失业时间可适当放宽,但至少连续登记失业6个月及以上);
(八)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申请条件: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一个月以上。
补贴标准及期限: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照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制,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申报材料:
①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
②公益性岗位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③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④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申请流程:就业困难人员和公益性岗位单位申请——匹配安置——安置单位申请补贴——人社局审核——财政局审核——社保补贴拨付给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直接拨付给个人
工作时限:按月申报、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