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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单位:新源县医疗保障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时间:2025年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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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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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源县医疗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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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新源县医疗保障局 |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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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新源县医疗保障局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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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新源县医疗保障局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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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新源县医疗保障局 |
对定点医药机构未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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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新源县医疗保障局 |
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管理规定、拒绝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第十五条第二款: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此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第十六条: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及时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全面准确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 ⠼/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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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新源县医疗保障局 |
对隐匿、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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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新源县医疗保障局 |
对个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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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新源县医疗保障局 |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进行封存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监察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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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新源县医疗保障局 |
对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规范性文件】《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办公厅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伊州党办〔2019〕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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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新源县医疗保障局 |
对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第三十五条: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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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新源县医疗保障局 |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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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新源县医疗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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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新源县医疗保障局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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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源县医疗保障局 |
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国家完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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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新源县医疗保障局 |
医疗保险稽核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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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新源县医疗保障局 |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规范性文件】《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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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新源县医疗保障局 |
对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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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源县医疗保障局 |
落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九十二号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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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源县医疗保障局 |
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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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新源县医疗保障局 |
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
行政确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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