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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标准
1.直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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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类别 |
救助对象 |
起付线(元) |
报销比例 |
年度支付限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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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 |
特困人员(含孤儿) |
0 |
100% |
不设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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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 |
低保救助对象 |
0 |
75% |
5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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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 |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 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
3334.50 |
70% |
5万 |
注: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
实行救助。
2.依申请救助:
对第四类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申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伊犁州直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2026暂定为8336.25元/年),救助比例为6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
3. 倾斜救助:
对规范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医保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仍然较重且超过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2026年度为9000元),救助比例按80%实行倾斜救助,倾斜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
医疗救助申请流程
1.申请。申请医后救助人员在医疗终结后,由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持救助人员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医疗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出院小结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救助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也可委托村(社区)委员会提交申请。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进行入户调查,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等提出审核意见,经公示(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连同所有资料报送县医保部门。
3.核对。县民政局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财产进行核查,并出具经济核查报告判断是否为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
4.审批。县医保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和县民政局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进行审批。对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的合规费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并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