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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作出对新源县迪耀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成品玻璃切割、钢化中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 索引号: 010351840/2023-01119
  • 公开目录: 生态环境
  • 发布日期: 2023-10-08
  • 发文机关: 伊犁州生态环境局新源县分局
  • 文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08日-2023年1012日。

项目名称:新源县迪耀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成品玻璃切割、钢化中空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工业园A小微创业园标准化厂房1#厂房,E831613.56秒,N432749.675秒)

建设单位:新源县迪耀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环评机构:伊犁胜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环评报告:新源县迪耀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成品玻璃切割、钢化中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项目概况:本项目占地面积3100m2租赁厂房进行生产,内设生产区、原料堆放成品堆放区,其中生产1700m2,原料600m2,成品库800m2,购置割机一台、磨边机一台,清洗机一台,直边机一台,电热钢化炉一台,封胶机一台,丁基胶机两台,螺旋空压机一台年生产量10万平米其中钢化玻璃5万平米,中空玻璃5万平米项目总投资1004万元,环保投资3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3%

一、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项目严格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实施,认真落实各项污染物及生态治理措施,严格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其他行业标准限值,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

二、大气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营运期钢化炉烟尘、加工粉尘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以无组织形式排放,通过厂区运输道路全硬化、及时清扫、无积灰扬尘、定期洒水抑尘。

三、水环境保护措施:1项目在车间内建设1个沉淀池,倒角、磨边废水带入沉淀池。该部分水主要含泥沙及玻璃粉尘,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回用不外排。2玻璃在钢化之前、钢化之后需对表面进行清洗,该过程在玻璃清洗机内进行,清洗机自带清洗槽,清洗槽容积为2m3,清洗废水主要含玻璃粉尘,清洗水补水量约为1.5m3/d,清洗废水经集水槽沉淀处理后,循环回用不外排3生活污水经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新源县工业园区(A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四、声环境保护措施:1生产设备设置防振器、隔振垫、吸声体,如在设备的底部加减振垫,在设备的四周可开设一定宽度和深度的沟槽,里面填充松软物质,用来隔离振动的传递;2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时产生的高噪声现象,做到文明生产;3为减轻项目原辅材料运输过程中车辆噪声对其集中通过区域的影响,建议厂方对运输车辆加强管理和维护,保持车辆有良好的车况,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员经过噪声敏感区地段限制车速,禁止鸣笛,尽量避免夜间运输

五、固体废物防治措施:1目产生的废弃玻璃和边角料,经碎玻璃收集箱收集后全部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处,后定期出售给废玻璃回收商。2项目产生的玻璃沉渣定期打捞后,收集至碎玻璃收集箱全部于一般固废暂存处,后定期出售给废玻璃回收商。3)危险废物由企业收集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通讯地址:新源县卡普河路伊犁州生态环境局新源县分局

邮政编码:835800

联系电话:0999-5024173(兼传真)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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