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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州生态环境局新源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伊州环新罚字〔2024〕3号)

  • 索引号: 010351840/2024-00929
  • 公开目录: 生态环境
  • 发布日期: 2024-10-21
  • 发文机关:
  • 文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伊州罚字〔20243

伊犁秦岳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4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65412…………776

地址:新疆新源县肖尔布拉克镇克热格塔斯村平安路021号

202495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砂石料加工项目未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249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95日)用于证实违法事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违法主体是伊犁秦岳商贸有限公司价格评估报告书(伊景新分价估字【2024】第(151)号)用于证实该公司实际投资额为205832元;现场调查影像资料用于证实违法事实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49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伊州环罚字〔2024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运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处罚案件办理系统“裁量计算器”:个性裁量基准:项目建设前景:能够通过审批;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建设项目进程:调试阶段;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地区差异:二类地区裁量标准,我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元整(49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户名:伊犁州财政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税系统)

账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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