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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伊州环新县罚字〔2024〕6号
当事人名称:新源县源益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P38
地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新源镇建设街087号种子站办公楼5010室
我局于2024年7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新源县源益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A区污水处理厂2024年6月26日未保证排口总氮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调查询问笔录4份(2024年7月18日2份、2024年7月19日1份、2024年8月9日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7月17日)用于证实新源县源益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A区污水处理厂2024年6月26日未保证排口总氮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事实;违法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关于同意非公开协议转让新疆中汇鑫源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项目资产的批复》、《污水处理厂资产非公开转让协议》、《2023年伊犁州环境信息披露信息调整企业情况公示》、《新源县源益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厂委托第三方运营服务项目合同协议书》《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用于证实违法责任主体适格;《关于印发伊犁州直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伊州环发〔2024〕16号)、《2023年伊犁州环境信息披露信息调整企业情况公示》用于证实新源县源益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A区污水处理厂为环境监管重点单位;被询问人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授权委托单位工作人员代表当事人进行相关业务活动的有效证明材料;《关于伊犁州新源县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项目-污水处理厂(A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函〔2018〕27号),《伊犁州新源县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项目-污水处理厂(A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用于证实新源县源益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A区污水处理厂污染物防治措施及执行标准;《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记录表》用于证实新源县源益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A区污水处理厂2024年6月26日未填写总氮在线设备维修记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0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伊州环新县罚告字〔2024〕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大写)人民币叁万叁仟伍佰元整(335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户名:新源县财政局
账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