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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伊州环新罚〔2025〕1号
新源县鼎腾环保科技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7K1GU5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维
身份证号码:13048****904481X
地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世纪名都1—5门面
我局于2025年1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新源县鼎腾环保科技中心(原阿热勒托别镇高速公路拌合站)未对堆放的尾矿渣进行围挡和全部覆盖。
以上事实有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5年1月23日、2025年2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1月24日)用于证实新源县鼎腾环保科技中心未对堆放的尾矿渣进行围挡和全部覆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违法主体是新源县鼎腾环保科技中心;被询问人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用于证实授权委托单位工作人员代表法人进行相关业务活动的有效证明材料。现场调查影像资料用于证实未对堆放的尾矿渣进行围挡和全部覆盖;《铁矿尾矿购销协议》用于证实尾矿渣属于新源县鼎腾环保科技中心;企业调查取的资料用于证实新源县鼎腾物流中心变更后是新源县鼎腾环保科技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用于证实新源县鼎腾环保科技中心临时堆料点无需办理环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用于证实新源县鼎腾环保科技中心为微型企业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矸石、煤渣、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伊州环罚告〔2025〕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运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处罚案件办理系统“裁量计算器”:个性裁量基准: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部分落实密闭/设施/措施;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逾期未整改;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持续恶化;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地区差异:二类地区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柒佰元整(397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户名:伊犁州财政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税系统)账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