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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伊州环新罚〔2025〕2号
当事人名称: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那拉提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54****3710865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那拉提镇东街188号
我局于2024年12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那拉提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中部巩乃斯山地草甸类草地自然保护区试验区内擅自开工建设大型停车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年12月11日1份、2025年4月8日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2月11日)用于证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那拉提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大型停车场的违法事实;
2.新源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确认新源县那拉提景区八匹马停车场是否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函》的复函用于证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那拉提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八匹马停车场位于新疆天山中部巩乃斯山地草甸类草地自然保护区内实验区内;
3.违法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违法责任主体适格;
4.被询问人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授权委托单位工作人员代表当事人进行相关业务活动的有效证明材料;
5.现场调查影像资料(2024年12月11日、2025年4月8日)用于证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那拉提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八匹马停车场擅自开工建设,并已完成停车位划线;
6.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对新疆伊犁州新源县那拉提景区空中草原旅游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天牧台基础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伊州林保字〔2023〕161号)用于证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那拉提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中部巩乃斯山地草甸类草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建设的八匹马停车场属于大型停车场的依据;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用于证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那拉提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八匹马停车场建设项目环评类别的依据;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等级表》用于证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那拉提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八匹马停车场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依据;
9.《新源县那拉提景区八匹马停车场价格评估报告书》(硕诺新分价估字〔2025〕第002号)用于证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那拉提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八匹马停车场总投资金额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等级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伊州环新罚告〔2025〕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户名:伊犁州财政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税系统)
账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