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政府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重点信息公开>>生态环境 >>正文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伊州环新罚〔2026〕4号

  • 索引号: 010351840/2026-00983
  • 公开目录: 生态环境
  • 发布日期: 2026-09-28
  • 发文机关:
  • 文号:

当事人名称:新疆那拉提旅游度假区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海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25MABJJQ****

地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1.那拉提镇那拉提景区路一巷001号;2.那拉提镇那拉提景区路一巷026号;3.那拉提镇那拉提景区路一巷027号

我局于2026年2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新疆那拉提旅游度假区发展有限公司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在那拉提风景名胜区内擅自开工建设滑雪场并投入运营。2.新疆那拉提旅游度假区发展有限公司滑雪场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伊犁州生态环境局新源县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3月4日)和调查询问笔录3份(2026年2月13日1份、2026年5月12日1份、2026年6月16日1份)、现场照片3张(2026年3月4日2张、2026年5月12日1张),用于证实:新疆那拉提旅游度假区发展有限公司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在那拉提风景名胜区内擅自开工建设滑雪场,滑雪场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2.新疆那拉提旅游度假区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清泉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6年2月13日)用于证实违法行为实施主体为新疆那拉提旅游度假区发展有限公司,且营业执照中法定代表人与该企业副总经理张清泉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致。3.新疆那拉提旅游度假区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清泉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张清泉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6年2月13日)用于证实接受调查询问及配合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现场调查等人员是新疆那拉提旅游度假区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清泉。4.新疆那拉提旅游度假区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清泉提供的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2份(2026年5月13日)用于证实:新疆那拉提旅游度假区发展有限公司将滑雪场建设内容纳入新源县那拉提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建设项目(一期)和那拉提景区冬季旅游提升改造项目中进行项目备案,且分期建设。5.新疆那拉提旅游度假区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清泉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2265402500000704、202565402500000011两份(2026年2月13日),用于证实:新疆那拉提旅游度假区发展有限公司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滑雪场建设项目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6.新疆那拉提旅游度假区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清泉提供的《新源县那拉提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建设项目(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新源县那拉提景区冬季旅游提升改造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实:新疆那拉提旅游度假区发展有限公司滑雪场项目总投资额10000万元。7.新疆那拉提旅游度假区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清泉提供的《那拉提景区冬季旅游滑雪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咨询合同》1份用于证实新疆那拉提旅游度假区发展有限公司发现问题后积极整改,于2026年2月委托新疆绿境天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那拉提景区冬季旅游滑雪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8.新疆那拉提旅游度假区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清泉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1份(2026年6月16日),用于证实:张清泉与新疆那拉提旅游度假区发展有限公司为劳动合同关系。9.伊犁州生态环境局新源县分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用于证实:新疆那拉提旅游度假区发展有限公司滑雪场建设项目环评类别是报告表。10.伊犁州生态环境局新源县分局执法人员提供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委托书》、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2026年2月13日),用于证实:执法人员在调查该企业涉嫌存在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时,具有执法资格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在那拉提风景名胜区内擅自开工建设滑雪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罚。因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规定的处罚较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的处罚要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之规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零七条“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你单位滑雪场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伊州环新罚告〔2026〕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你单位在2026年7月8日向我局提交的陈述申辩书及2026年8月6日听证会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一是基于信赖保护原则,依法应当不予处罚;二是无主观过错,依法应当不予处罚;三是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第一时间全面整改,符合首违不罚规定;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事项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第24条规定不予处罚情形;四是配套环保设施未验先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应不予处罚;五是该项目于2023年开工建设,2026年3月立案,已超过处罚期限,依法不应予以处罚。

针对你单位提出的上述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开展复核并经集体审议研究,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采纳情况如下:一是伊犁州生态环境局仅对你公司《那拉提景区旅游提升改造项目—A索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审查客体仅限索道建设项目,审批范围不包含除索道建设项目之外的工程,并未对除索道外的建设内容适用登记表备案作出任何许可或确认。你公司主张适用信赖保护原则不予处罚的申辩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该项申辩不予采纳。二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四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规定,建设单位是判定项目环评管理类别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112项”明确规定滑雪场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你公司却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115项“旅游开发”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完成备案,未尽审慎法定义务,主观上至少存在过失,不属于“无主观过错”的法定情形。故该项申辩不予采纳。三是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实施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通知》等要求,规范全疆生态环境不予处罚事项适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事项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2026年8月13日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2026年版)》。你公司滑雪场项目位于那拉提风景名胜区内,属于环境敏感区,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已建设完成且投入运营,不适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事项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2026年版)》中“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该申辩不予采纳。但你公司初次违法、积极改正等情节已作为裁量因子在处罚金额裁量中予以考量。四是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规定的“未批先建”免罚情形以“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为前提。你公司滑雪场项目在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情况下建设完成且投入运营。2026年3月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滑雪场仍处于运营状态,其后停产属于季节性停产,不符合“自行停止建设或生产”的情形。滑雪场建设运营对风景名胜区的生态、植被、地形地貌必然产生实际影响,不能认定“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该项申辩不予采纳。五是行政处罚的二年时效自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你公司滑雪场自2023年9月开工建设、2024年12月投入运行,2025年持续建设,未批先建、未验先投两种违法行为均未超过追诉时效。该项申辩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者未依照本法有关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警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建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报批、审核类型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报批、审核类型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运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个性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项目建设进程:生产阶段、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修正裁量因素:(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环境违法次数:首次违法、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优先保护单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肆仟元整(164000元整)。

针对你单位滑雪场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处罚案件办理系统“裁量计算器”,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玖仟玖佰元整(239900元整)。

综上,针对你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在那拉提风景名胜区内擅自开工建设滑雪场及滑雪场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两项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叁仟玖佰元整(4039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户名:伊犁州财政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税系统)

账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6年9月15日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