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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伊州环新罚〔2026〕6号

  • 索引号: 010351840/2026-00984
  • 公开目录: 生态环境
  • 发布日期: 2026-09-28
  • 发文机关:
  • 文号:

当事人名称:伊犁秋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灵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25776095****

地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别斯托别乡铁勒哈拉村二巷003号

我局于2026年8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伊犁秋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新源县农业产业基地玉米种业加工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依法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于2026年4月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伊犁州生态环境局新源县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8月25日)和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8月25日1份)、现场照片4张(2026年8月25日3张、2026年8月27日1张),用于证实:伊犁秋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新源县农业产业基地玉米种业加工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依法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2.你公司党支部书记宿传喜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6年8月25日)用于证实违法行为实施主体为伊犁秋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且营业执照中法定代表人与该公司党支部书记宿传喜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致。3.你公司党支部书记宿传喜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宿传喜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6年8月25日)用于证实接受调查询问及配合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现场调查等人员是伊犁秋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党支部书记宿传喜。4.你公司党支部书记宿传喜提供的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2026年8月25日)用于证实:伊犁秋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新源县农业产业基地玉米种业加工中心建设项目于2026年04月10日在新源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备案证号2604101735654025000149),建设性质:新建,项目总投资3225.65万元。5.你公司党支部书记宿传喜提供的《情况说明》(2026年9月1日)用于证实伊犁秋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新源县农业产业基地玉米种业加工中心建设项目安装的锅炉为1台16t/h生物质锅炉。6.你公司党支部书记宿传喜提供的《技术咨询合同书》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伊犁秋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委托伊犁胜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新源县农业产业基地玉米种业加工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7.你公司党支部书记宿传喜提供的企业经济状况情况说明1份(2026年9月1日)及伊犁州生态环境局新源县分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26年9月1日)用于证实:伊犁秋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小型企业。8.伊犁州生态环境局新源县分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关于生物质锅炉等项目环评类别判定事宜的复函》用于证实:伊犁秋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新源县农业产业基地玉米种业加工中心建设项目环评类别是报告表。9.伊犁州生态环境局新源县分局执法人员提供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委托书》、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2026年8月25日),用于证实:执法人员在调查该企业涉嫌存在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时,具有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罚。

因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规定的处罚较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的处罚要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6〕15号)第八条“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发生的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在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终了的,该违法行为引起的生态环境行政案件,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之规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零七条“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9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伊州环新罚告〔2026〕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者未依照本法有关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警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建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报批、审核类型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报批、审核类型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的规定,个性裁量基准: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项目建设进程:设备安装阶段、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补救措施:没有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环境违法次数:首次违法、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小型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一般管控单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户名:伊犁州财政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税系统)

账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6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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