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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源县托育机构备案情况公示及备案流程

  • 索引号: xy001-11_B/2021-0703001
  • 公开目录: 教育公开
  • 发布日期: 2021-07-03
  • 发文机关: 政府办
  • 文号:

为促进全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规范发展,加快推进托育机构备案工作,加强社会监督,现将截至2021年6月30日新源县完成备案的2家托育机构相关信息及托育机构登记备案流程向社会公布:

一、已完成备案并开园的托育机构

二、应符合哪些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应当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

3、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如何注册登记

营利性托育机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经核准登记后,托育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卫健部门备案。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园。

四、登记、备案流程

五、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参考目录

六、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二维码

七、监督管理

1.托育机构应当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落实婴幼儿安全和健康主体责任,主动规范经营行为,认真做好照护服务日常记录和卫生保健工作记录;应当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每年12月底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全年托育机构收托及相关工作情况。

2.托育机构应建立完善安全防护与检查、婴幼儿信息管理、入托婴幼儿与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传染病预防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与家长联系沟通等各项制度和措施,规范托育机构管理。

3.托育机构应实施全封闭管理,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有关标准及智能安防系统要求(严格按照中小学、幼儿园技术防范标准),主出入口、幼儿生活及活动区域等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持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4.托育机构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组织防火检查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5.托育机构应制定处置重大自然灾害、食品安全事故、传染病疫情、火灾、踩踏、暴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在紧急情况下必须优先保障婴幼儿的安全。

6.托育机构应实行明码标价,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并使用规范的专用票据,定期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退费办法等。

7.县级以上卫生健康、公安、民政、市场监管、消防、应急、住建、发改委等部门应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申办过程、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信息以及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加强对托育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托育机构备案以及监督检查的有关信息及时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8.卫生健康部门应牵头建立托育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的机构,由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消防等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或进行行政处罚;强化从业人员心理健康和法治教育,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八、现场验收、申请开园流程

托育机构登记前,请前往卫健部门进行咨询,避免因了解不到位造成损失。并按照以下以下程序申请开园或复托:

(1)按照《新源县托育机构质量评估细则》开展自查自改;

(2)自查自改无问题后向卫健委递交开园申请报告;

(3)由卫健委牵头组织各职能部门(卫健、市监、公安、应急管理、住建、妇幼、疾控、发改委等8个部门)开展联合验收;

(4)联合验收合格后,由卫健委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经由县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园。

(5)凡是对未按照程序违规开园的,由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消防等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或进行行政处罚。

幼有所育,家国之福,各托育机构验收合格开园后也要长期坚持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要从儿童、家庭、员工的角度出发,将托育工作做实做细,推进托育服务规范化发展,呵护婴幼儿健康成长,让家长放心、让社会放心!

附1:新源县托育机构各职能部门联络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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