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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负担,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1]13号通知,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后,当年(2023年毕业2023年参加工作)到地处县(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各部门、村级行政部门和农村中小学、幼儿园以及教育、扶贫、民政、司法、公安、气象、水文、地震、草业、林业、畜牧业等基层第一线部门就业的,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实施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请于2024年3月29日前向新源县教育局三楼学生资助中心316室(联系方式:0999-5021421)递交以下材料:
1、毕业证复印件1份;
2、身份证正反复印件1份;
3、在校表现原件1份;(原就读高校提供)
4、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没有办理助学贷款,无需提供)
5、学费代偿申请表1份;(原就读高校提供)
6、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1份;(现工作单位提供)
7、录用通知书1份;
8、就业协议或签订三年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第1页、第2页、第8页、第9页,正反复印)或录用为公务员的录用文件。
9、学费票据;(学费发票原始单,如有发票丢失,在高校财务处调取打印收费总账数据单或发票复印件上加盖学校财务和行政章子)
新源县教育局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