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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前教育资助政策
伊犁州自2017年起实施农村学前三年免费教育政策,年生均补助标准为2800元。
1、农村学前幼儿园保教费及采暖费。对农村学前幼儿园予以保教费补助每生每年1100元,采暖费补助每生每年120元。
2、农村学前幼儿伙食补助。对农村学前在园幼儿予以伙食补助,每生每年1450元。
3、农村学前幼儿免费读本。对农村学前在园幼儿免费提供教科书,每生每年130元。
二、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脱贫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脱贫户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十三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
1、免学杂费。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经费保障机制,补助公用经费,小学720元/生/年,初中940元/生/年;采暖费年生均180元。
2、免费教科书。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小学每年生均105元,初中每年生均180元。并为小学一年级新生免费提供正版学生字典。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生均标准为:寄宿生:小学1250元/年,初中1500元/年;非寄宿生:小学625元/年,初中750元/年,特教1750元/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生活补助开支。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贫困面按农村100%确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按30%确定。
三、普通高中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1、普通高中已脱贫户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
①资助对象:对已脱贫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脱贫户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②资助标准:对已脱贫户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年生均1430元。
2、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①资助对象:普通高中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脱贫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脱贫户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十三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②资助标准:从2025年春季学期起,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年生均资助2000元提高到2300元,分为3档,特别贫困生年生均资助3000元,中等贫困生年生均资助2300元,一般贫困年生均资助1600元。
四、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1、免学费。国家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其他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2、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从2025年春季学期起,平均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2000元提高到2300元。
3、雨露计划。已脱贫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中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可到当地乡村振兴局办申请助学补助,资助标准:每人每年3000元。(参加普通高考被录取的高职院校学生可再申请援疆助学金)
五、本专科生教育阶段资助政策
1、援疆助学金(疆外高校)
①资助对象:发放范围为新源籍内地普通高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专科生、预科生。具体发放对象为已脱贫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烈士、伤残军人家庭学生及孤儿。
②资助标准:年生均资助6000元。
2、援疆助学金(疆内高校)
①资助对象:发放范围为新源县户籍在疆内普通高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专科生、预科生。具体发放对象为(1)脱贫不稳定户家庭学生;(2)边缘易致贫户家庭学生;(3)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学生。(县乡村振兴局认定的三类户)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3000元。
3、大学新生入学资助(滋蕙计划)
①资助对象:每年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含县乡村振兴局认定的三类户家庭学生、已脱贫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县民政局认定的低保户家庭学生、低保边缘户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孤儿、特困救助学生;县残联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
②资助标准:一次性补助疆内每人500元,疆外每人1000元。需要说明的是,学生资助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推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为准,其中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家庭中有公职人员的不予享受,三类户家庭学生以县乡村振兴局的认定的大数据为准。
3.生源地助学贷款
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国家金融机构向高等教育阶段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的助学贷款,可携相关材料到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申请,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16000元提高至不超过20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20000元提高至不超过25000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六、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抵偿政策(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资助对象:高校(中央部属院校、免费师范生除外)当年毕业的学生,自愿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按照申请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代偿不超过8000元,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补偿代偿完毕。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