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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010351840/2024-00477
  • 公开目录: 应急管理
  • 发布日期: 2024-07-30
  • 发文机关:
  • 文号: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压紧压实事故报告责任提高事故报告实效性和准确性,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等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清事故报告工作的重要意义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及时准确掌握事故情况、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减少事故损失和影响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对于事故报告责任主体、报告时限、报告内容等均有明确规定,为及时应对处置各类事故提供了制度保障。但从我县近期事故报告情况看,还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法定报告责任不落实、信息报告不及时,有关行业部门信息获取能力不强、信息不共享等问题,出现事故迟报、漏报甚至瞒报,严重影响了事故救援的组织实施和事故调查的开展。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清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极端重要性,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好事故报告工作落实,注重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强化报告责任,及时有效报告信息,为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抢得先机、贏得主动。

二、强化事故信息报告法定责任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事故信息报告的首报责任,必须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责任,应当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通过教育培训、监管执法、事故调查、巡查考核等多种形式和手段,不断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报告意识,推动生产经营单位信息报告法定责任落实,真正打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第一责任链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中,要做到四个必须:一是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出现或可能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情况紧急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无法联络时,可直接向县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例如:建筑施工事故向应急管理局和住建局报告,农机事故向应急管理局和农业农村局报告,交通事故向应急管理局和公安局、交通局报告,消防事故向应急管理局和消防救援大队报告);二是单位负责人必须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口头汇报,1小时内书面上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三是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必须1小时内以快报形式上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四是单位负责人必须即知即报达到或可能达到重大、特别重大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县应急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报送电话:0999-5032761

三、切实提升各级事故信息报告工作时效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断畅通和拓宽信息获取渠道,强化乡镇、部门(单位)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切实提升第一时间获取事故信息的能力。要把时效摆在信息报告工作的首要位置,采取先口头、后书面、再续报、终核报的方式,努力提高信息报告效率。

()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当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30分钟内直报县委、县政府和州应急管理局。

()强化有关部门信息报告责任。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及县应急管理局。在按照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于30分钟内直报州级主管部门。

()及时核报事故信息。接到县应急管理局要求核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事发地乡镇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时间不超过30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告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小时,有关情况可以续报。

附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请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

新源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322

附件下载:
附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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