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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源县关于进一步落实自治区安委办《关于严禁开展违规、非法徒步穿越、登山露营等高危涉险活动的通知》的举报奖惩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

  • 索引号: 010351840/2026-00866
  • 公开目录: 应急管理
  • 发布日期: 2026-09-02
  • 发文机关: 新源县应急管理局
  • 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法律依据

为防范县域山区山洪、泥石流、滑坡、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安全风险,规范未开发山区、管控区域户外活动秩序,压实属地乡镇、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经营主体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构建源头防控、实名举报、查实奖励、分级处置、闭环管理工作机制。

法律、规章、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对举报安全隐患、违法行为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范山区险情救援、公共应急资源使用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拒不执行政府管控命令、阻碍执法处罚依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三条、第八十二条、第九十五条(规范户外经营、违规遇险救援费用追偿、无证组织户外经营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自然保护区分区管控、擅自进入行政处罚);

6.《国内登山管理办法》、自治区户外运动安全管理通告、《新源县关于禁止开展徒步、穿越及户外探险露营等活动的公告》,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地域范围新源县全部山区管控区域,含各类牧道、夏牧场、无人区、未开发山体、未开放景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一般控制区等封闭管控地带;

2.管控对象县域居民、外来游客、户外爱好者、户外俱乐部、旅行社、民宿、马队、越野车队、草场牧民,以及所有组织、招揽、参与违规山区户外活动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  全域禁止行为(未经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审批一律禁止)

1.私自进山徒步、山地穿越、登山探险、擅自进入管控山区取景拍摄;

2.野外露营、野炊、烧烤、点燃篝火、搭设临时驻留设施;

3.机动车、越野车、摩托车违规进山越野穿行;

4.牧民私自带客进山、违规野骑、违规留宿外来人员;

5.户外机构、旅行社、民宿、马队组织、引导、招揽游客违规进山;

6.在草场、管控山区私搭帐篷、临时设施开展经营性接待;

7.其他违反山区管控公告的高危户外行为。

第四条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落实实名举报、查实有奖、教育为先、分级惩戒、屡犯从严、权责对等原则;建立县文旅、应急、公安、林草、自然资源、水利、国有林、消防及属地乡镇联合巡查、联合执法、线索移送、信息共享联动机制。

第二章实名举报与奖励管理

第五条  举报受理范围

任何单位、个人可实名举报本办法第三条全部违规进山行为;匿名举报不予核查、不予发放奖励。

第六条  有效举报认定标准(需全部满足)

1.实名举报,提供本人真实姓名、有效联系电话;

2.线索信息完整:精准标注事发地点、违法行为时间、涉事人员、车辆、马匹、户外装备特征;

3.提交原始佐证材料:现场照片、视频、定位截图、行程轨迹;

4.线索属于监管部门未排查、未登记、未立案新增线索,举报人可配合现场核查取证。

第七条  分级奖励标准

同一违法行为仅对首位实名有效举报人发放奖励,多人重复举报同一线索不重复兑付奖金:

1.一般违规,奖励100元:12人短时进山拍照、短途徒步,无露营、野外用火、草场植被破坏、无经营组织行为;

2.较重违规,奖励200元:3人及以上组团穿越、野外露营野炊、车辆进山越野、牧民少量私自载客进山;

3.严重违规,奖励300元:户外机构、旅行社、马队组团组织进山、多人长期驻留、损毁草场植被、拒不配合现场劝阻。

第八条  不予发放奖励情形

1.行业执法人员、网格员、草场管护员日常巡查已发现、登记备案的线索;

2.虚假举报、恶意诬告、重复举报,核查事实与举报内容不符;

3.同行参与者、活动组织者内部检举;

4.无影像佐证材料、拒不配合现场核查、匿名举报;

5.同一违法线索已通过其他渠道查实并领取奖励;

6.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存在违规行为。

第九条  固定举报渠道

1.县文旅局举报专线:0999-50254580999-5024668

2.县应急管理局救援举报:0999-5032761

3.公安紧急处置:110

第十条  线索核查、奖金发放流程

1.登记分流接报单位当日完成线索台账登记,由属地乡镇开展现场核查取证;

2.结果反馈核查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电话告知举报人核查结论、奖励等级;

3.奖金兑付举报人收到领奖通知6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身份证至属地乡镇提供银行卡转账;逾期无正当理由未领取,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4.档案管理举报材料、核查笔录、领奖凭证属地乡镇统一归档,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一条  举报人信息保密制度

所有参与线索核查、处置、奖金发放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电话、住址、举证材料泄露信息导致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规依纪追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公安机关处置。

第三章违规行为分级处置

实行首次劝导警告、次及严重情形依法行政处罚处置,应全部建立违规台账,留存影像、书面证据备查。

第十二条  首次查获:现场劝导警示教育

1.现场宣讲山区地质灾害风险、管控公告、对应法律法规,责令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原路撤离;禁止停留、拍摄、露营;

2.登记当事人身份信息、违规地点、行为类型,发放管控公告并签订政策知悉确认单;

3.涉及旅行社、民宿、马队等经营主体的,由县文旅局开展口头警示约谈涉事经营主体下达《安全隐患整改告知单》,限期自查整改,到期开展复查。

第十三条  二次查获:强制撤离+警告

严重违法情形:依法移交执法部门处罚

当事人第次违规进山,或单次存在组团组织、野外用火、损毁草场林木、暴力抗拒执法、闯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引发人员被困险情等严重情节,依法移交对应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明确法律依据:

1.个人拒不执行政府山区禁入管控命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拒不执行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

核心保护区违规开展旅游、露营、穿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十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生态破坏的,责令生态修复并处高额罚款;

一般控制区违规户外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十一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3.野外用火、损毁草场、林木植被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原地生态修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条款予以行政处罚;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依法全额追偿。

4.旅行社、户外俱乐部、民宿、马队组织招揽游客违规进山

无证经营户外组团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责令改正、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单独处罚;有旅行社资质的,同步责令停业整顿。

5.阻碍、抗拒、暴力对抗执法劝阻

阻碍执行公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处罚。

第十  遇险救援费用全额追偿(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二条)

旅游者违规进入管控禁区,不听安全警示,导致迷路、摔伤、山洪围困、人员被困,动用公安、消防、应急、乡镇、专业救援队伍实施搜救转运的,所有搜救、交通、油料、医疗、设备损耗等合理救援成本,由当事人、活动组织者自行承担。

拒不缴纳救援费用的,由实际支出救援费用责任单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  行业警示联合惩戒机制

1.被查1次违规进山个人,纳入县域山区户外重点警示台账,各乡镇、景区、民宿、马队强化劝导警示。

2.累计2次组织违规进山、整改拒不落实的民宿、户外俱乐部、马队、越野车队,纳入文旅行业重点监管名单,开展约谈、行业通报、限期停业整顿,依法依规实施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  举报奖励资金保障

本办法举报奖励专项经费从全县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中统筹列支,全县11个乡镇分别配套1万元专项举报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本辖区违规户外涉险活动举报奖励兑付工作,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项使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所有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统一规范管理、统筹调度,全程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各乡镇当年未使用完毕的专项奖励剩余资金,年终统一收回县财政统筹管理,纳入下一年度全县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统一调度、统筹分配,不再留存乡镇、不跨年结转使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高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

第十七条  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新源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国有林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共同解释。

第十八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域此前出台的山区户外管控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征集时间:2026年9月3日至9月12日

意见建议反馈联系人:吐尔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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