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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源县财政专项扶贫资产管理制度

  • 索引号: 010351840/2023-01232
  • 公开目录: 乡村振兴
  • 发布日期: 2023-08-01
  • 发文机关:
  • 文号:

新源县扶贫(衔接)资金项目资产管护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摸清底数、加强监管,确保持续发挥效益”的指示精神,坚持共同富裕、市场导向、依法依规、依靠群众、规范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精准把握扶贫资产的所有权、管护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监督权,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稳定群众增收渠道,实现扶贫项目可持续发展和扶贫资产保值增值,着力提升扶贫资产管理水平。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函[2021]149号)关于转发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自治区党委农办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有效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新乡振2022【34】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条  扶贫资产管理基本原则

(一)尊重民意,保障权益。完善民主议事机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群众对扶贫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真正让贫困群众成为扶贫资产管理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我实际情况,根据扶贫资产的资金来源、资产类型、受益范围等,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元化的管理模式。

(三)科学运营,安全有效。根据扶贫资产类型,采取差异化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完善登记备案、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管理等,建立管护台账,提高扶贫资产经营管理水平,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公益性资产高效运转、扶贫效益持续发挥。

(四)公开透明,强化监管。坚持公告公示制度,将扶贫资产清查清算、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情况,通过媒体、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分级公告公示,定期将年度扶贫资产运管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提高资产运营管理透明度,确保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强化对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资产及收益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管理范围及程序


第三条  扶贫资产管理范围。凡是2013年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行业扶贫资金社会扶贫资金、地方债券用于支持脱贫攻坚的资金等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含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纳入管理范围依据有关政策进行管理。对2013年以前形成的扶贫资产,尽可能追溯资产状态,厘清权属关系,做好资产登记,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纳入扶贫资产管理。

第四条  划分资产类型。扶贫资产主要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经营性资产(包括农林牧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电站、村集体入股的市场经营主体及其他经营性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主要是指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包括农村小型水利及安全饮水设施(非经营性)、电力、道路交通(通村组路、产业路)、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到户类资产主要通过财政补助补贴等形式直达贫困户,帮助其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条件的生物性资产和固定资产等

第五条  界定资产权属。按照扶贫资产项目的资金构成和组织实施单位确定扶贫资产权属。各级组织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于村集体;到户类扶贫资产原则上所有权归属贫困户,可只登记不确权。法律法规、国家及自治区级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产权归属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对跨镇跨村实施的项目,能量化到村的将权属量化到村集体。

第六条 登记资产信息。在确定权属的基础上,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应纳尽纳,分级分类、逐一登记造册,明确每项扶贫资产的身份信息。易地扶贫搬迁形成资产的信息登记,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发改、资源规划部门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监管主体等信息。对到户类扶贫资金没有形成固定资产的,要建立专门台账,明确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完整反映扶贫资产的增减变化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新建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在三个月内办理资产移交、确权登记等手续。扶贫资产台账应纳入各级精准扶贫档案资料统一保存。跨镇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县直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入账; 跨村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各镇负责登记入账,产权、收益均按股份明确到相关村。镇、村三级要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分级登记造册,并按有关会计制度完善财务账目。


第三章 资金管理后续措施


第七条  资产运行(营)管护。按照“谁受益、谁管理”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扶贫资产管护主体,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鼓励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管护。重点加强对经营性扶贫资产管理,规范入股分红方式,尽量将股权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产,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及股权的退出和处置方式等,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坚决纠正产业扶贫简单“一股了之”“一分了之”。专业性较强的扶贫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进行管护。建立以经营收入、村级自筹和群众投工投劳为主,行业投入和社会捐助为辅,财政适当补助的投入机制。村级经营性、公益性资产的管护费用,优先从村级资产经营性收入中列支。可通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运营收入、村集体经济收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等方式,多渠道多方式筹措管护资金。可以向县水利、电力、交通等行业部门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行业资金,用于本村承担管护任务的工作费用。产权归属国有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产权归属村集体所有的,要全部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产权归属到户的,由个人自行管理,村集体加强监督指导。不得私自利用国有、集体扶贫资产以抵押、担保等方式进行融资。

第八条  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按照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原则,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要体现精准性和差异化,分配到相应产权人。资产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的,由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制定收益分配办法,优先保障脱贫户、监测对象增收脱贫,鼓励支持村集体在收益二次分配时重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公益岗位,吸纳脱贫户、监测对象就近就地就业获得收入,公示无异议,报乡镇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兑付,同时报县乡村振兴局备案。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固化给村集体,收益权由村集体依据相关文件精神规定的比例分配。法律法规、国家及自治区级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巩固期内,村集体从扶贫资产收益中提取的经营性资产收益金主要用于扶贫产业发展和提质增效、脱贫成果巩固、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及扶贫资产运行(营)维护、激发内生动力和能力提升等。

  经营性资产形成的债权管理。村级经营性资产形成的各种应收未收的经营性收入的债权,村集体要强化管理,及时组织清算回收,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要加强对债权的管理,防止新的不良债权发生,对恶意造成集体新的不良债权发生而无法收回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村级债权的核销,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核销。村是本区域内扶贫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资产登记、收益分配、效益发挥、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村“两委”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护工作,坚持“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


第四章  资产处置


  处置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发展规划、达到使用年限等情形,确需进行拍卖、转让、报废等方式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方法和处置方式等。

第十  处置程序。拍卖、转让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须在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栏等公开。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不得分配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十  资产担保。原则上不得用扶贫项目资产为村集体、其他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确需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确保资产安全。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 分工负责。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和县委统战部(民宗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研究解决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开展扶贫项目资产清查、确权、运营管护、收益分配、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十 各司其职。人民政府要落实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主体责任,明确级行业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管理责任清单。乡村振兴局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既不缺位,也避免多头管理、交叉管理;财政局负责理清扶贫项目资金来源,加强扶贫项目资产收益资金使用监管,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绩效评价;农业农村局要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有效衔接,资产产权属于村集体的纳入农村“三资”管理平台,提高扶贫项目资产的管理效率。各行业主管部门都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的制度规定,履行好行业管理职责。对村内属于行业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应全部纳入监管范围。

第十  监督监管。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切实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风险防控。要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告公示扶贫项目资产运行、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切实保障受益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对虚报冒领、挥霍浪费、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等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其他资金投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形成的项目资产,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参照本细则落实。

第十 本细则由乡村振兴局会同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各乡(和相关部门要依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后续管理制度。

第十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新源县扶贫(衔接资金项目资产风险预警防控制度(试行

附件2:新源县乡村振兴产业项目联农带农机(试行)附件3:新源县扶贫(衔接)资金项目资产收益分配管理制度(试行)

              新源县乡村振兴局

              2023年8月1日     




新源县扶贫(衔接资金项目资产风险预警防控制度(试行)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风险防控机制,确保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不损失、不流失、不闲置、不浪费,切实增强风险防控能力,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中持续发挥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央农办 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自治区党委农办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函〔2021〕149号)文件精神,结合新源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风险防控主体

一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跟踪了解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情况,每年开展一次风险评估工作二是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坚持“谁主管、谁实施、谁使用、谁受益、谁防控、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资产管护责任,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人,鼓励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

二、风险防控主要对象

参与扶贫的企业、公司、农民合作社及个人等带贫经营主体。尚未实施的扶贫项目,对生产规模、销售渠道、带贫能力和政策落实等方面进行评估。

三、风险类别及表现形式

(一)决策管理风险:是指重大经营决策缺乏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没有广泛地征求意见,没有体现民主监督作用,决策层投资方向错误,盲目跟风投资,选择新型经营主体不当等。

)自然灾害风险:是指由于自然灾害和气象灾害对扶贫项目资产运营及安全完整造成的风险,包括干旱、高温、低温、寒潮、洪涝、积涝、山洪、龙卷风、冰雹、风雹、霜冻、暴雨、暴雪、冻雨、大雾、大风、结冰、雾霾、浮尘、扬沙、沙尘暴、雷电、雷暴、闪电等气象灾害。

)市场因素风险:指由于市场及相关的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而导致企业市场萎缩、达不到预期的市场效果乃至影响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可能性风险。包括消费者需求的变动、竞争对手的行为、政策法规的变动、不确定及不对称的信息等

)经营管理风险:指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包括财务风险,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资金周转困难,甚至破产倒闭;法律风险,签订合同不慎,陷入合同陷阱,造成企业严重经济损失;团队风险,核心团队问题及员工冲突、流失和知识管理等

社会因素风险:经济政策等环境的变化给生产和经营造成的损失。

)其他方面风险:其他对扶贫项目资产运营及管理构成风险因素。

四、运营风险排查

(一)选准经营主体。扶贫项目的实施,尽量选择财务管理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强,乐于扶贫且诚实守信的企业、公司、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经营主体连续2年以上(含2年)经营亏损,或存在失信、违法等经营行为记录的,一般不得作为经营主体。

(二)加强风险评估。一是对生产经营风险评估。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分析研判生产经营中的管理风险,帮助完善经营主体内部治理结构,建立风险内控制度,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化解。二是对市场风险评估。分析研判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风险和市场信息不对称风险以及农产品流通渠道不畅风险,防范因品牌化程度低、市场竞争弱产品增值效应差导致经营亏损失败的风险。三是对生产技术评估。要在生产技术方面对带贫主体进行服务指导帮助科学分析潜在风险,注重风险化解。

(三)强化风险防控。一是核查经营状况。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要每半年核查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盈利情况,督促其履行协议约定二是做好清产核资。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会同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指导项目运营单位定期开展清产核资,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及时处理解决项目资产管理中的问题。三是加强动态管理。对扶贫项目资产变更情况、收益分配情况要及时登记变动情况做到钱物平衡。四是完善保险政策要完善特色产业扶贫保险政策,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科学设置险种、保费、保额,加快保险扩面,扩大特色产业项目保险覆盖面,建立与扶贫项目发展相适应的保险保障体系。

(四)风险企业清退。根据现有资产风险排查结果,统计效益差,承诺分红、带动就业不到位或到位率低的企业,形成风险企业名单上报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合同或合作协议要求企业履行相关责任,对拒绝履行责任或无法履行责任的企业及时清退,确保资产不流失。

五、预警及处置程序

(一)建立资产台账。主管部门指导建立县、乡、村三级扶贫项目资产统计台账,对扶贫项目资产进行分类统计,登记造册,确保内容无遗漏数据无差错,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完善项目基础资料。

(二)制定预警处置方案。扶贫项目资产运营主体要主动加强风险管控,根据本行业特点结合实施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风险预警处置方案,确保项目的平稳运行。

(三)收集汇总信息。行业主管部门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建立信息通报机制,畅通各类信息接收渠道,从气象、环保、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等部门取得相关资料,动态掌握可能存在的自然灾害风险、市场因素风险、经营管理风险等各类风险隐患,进行归类汇总、分析研判。

(四)预警发布。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分析汇总的各类风险信息,及时向扶贫项目资产运营主体发布预警信息和风险提示,告知风险信息取得渠道,提出风险防控意见。

(五)预警处置。扶贫项目资产运营主体接到风险预警后,要立刻启动风险预警处置方案,认真分析研判,对症下药,分类施策,合理处置各类风险,确保扶贫项目资产持续稳定运营

六、工作要求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扶贫项目资产运营主体要做好扶贫项目资产风险预警的日常基础工作。预警处置要及时、准确、高效。事后形成预警工作总结,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存在的风险隐患和预警处置不规范、能力不足等问题,要从制度建设上深入分析原因,补齐短板,推动整改,加强管理,使扶贫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中接续发挥作用


新源县乡村振兴产业项目联农带农机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带动农民参与产业发展,不断增加农民收入,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持续稳定增加收入,更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不断巩固拓展产业帮扶成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工作机制

本机制是带动当地农民增收,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的重要保障,其目的是密切联系农民,了解农民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解决农民关切的问题,紧密的保持与农民的血肉联系,带农就是带动农民群众进行产业致富,从带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做起,将工作做实做细。


第二章总体目标


落实联农带农责任纳入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经营性项目资产,原则上都要建立联农带农机制,资产经营主体要落实联农带农责任。过渡期内,使用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扶持的经营性项目,原则上都要建立联农带农机制,项目经营主体要落实联农带农责任。其他资金支持的经营性帮扶项目,具备条件的鼓励建立联农带农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带动农户受益。

确定联农带农对象。建立联农带农机制的帮扶项目,重点对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进行带动帮扶,在此基础上,有序带动其他农户发展。注重发挥农户主体作用,强化依靠辛勤劳动稳定增收致富的工作导向,不断激发群众内生动力,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增强联农带农能力。培育壮大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提升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水平和带动能力。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在具备条件的村建设生产基地,加强田头市场、产地储藏、保鲜烘干、食品加工、物流配送等产业设施建设,将适合就地承接的采购订单和劳务等提供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加强产业园区建设,支持各地围绕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推动产业园区建设,促进特色产业发展,重点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提升县域就业容量。着力优化营商环境,细化落实支持措施,支持入企业发展。

支持就业产业项目升级发展。进一步支持就业帮扶车间升级发展,持续巩固帮扶成效,引导就业扶贫(衔接资金)企业吸纳更多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稳定就业。对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扶贫企业,积极支持其发展壮大,推动帮扶项目发展成为稳定吸纳就业的产业。对闲置的项目资产积极盘活,调整优化,提升经营带动能力。

规范联农带农方式。积极推行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民发展生产的利益联结模式,引导支持经营主体与农民通过订单生产、托养托管、产品代销、保护价收购等多种方式,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形成经营主体与农民在产业链上优势互补、分工合作的格局,把有发展意愿和能力的农民纳入产业发展之中,增加农民经营性收入。

吸纳农村劳动力稳定就业。积极推动经营主体通过吸纳就业等方式,建立与农村劳动力的利益联结。支持经营主体拓宽用工渠道,扩大用工数量,规范用工方式,积极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稳定增加农村劳动力工资性收入。对劳动能力较弱的农村劳动力,支持通过设立乡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帮助其实现就业增收。


第三章监督管理


协调统筹推进。各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对支持产业帮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应对措施。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作为加强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和促进农户增加收入的重要举措,切实强化组织领导,进行专题安排部署,加强调度推进,多措并举抓好工作落实,督促经营主体认真落实联农带农责任。结合新源县实际,根据帮扶项目类型和帮扶资金投入规模,确定具体的联农带农方式、标准和预期成效,确保带动效果。坚持强化带动效益与提升带动能力相结合,科学合理确定带动方式和受益程度,健全完善“带得准”“带得稳”“带得久”的长效机制,既带动农民实现增收,又促进帮扶项目持续发展,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持。

强化监督管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大对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落实情况的监督。使用帮扶资金的经营性项目,在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时,要审核联农带农机制和预期成效,没有建立联农带农机制和明确成效的,不得纳入项目库;未建立联农带农机制的经营性帮扶项目,不得审批实施。对已经实施的帮扶项目要加强监督检查,科学评估联农带农方式和效果,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对不履行带动责任或者带动效果差、资产闲置、经营亏损的帮扶项目,要妥善整改;对挂名帮扶却未产生带动效果的项目,要及时处置,坚决制止打着帮扶旗号从事与帮扶无关的活动。

十一 注重宣传引导。各部门要加强联农带农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率。总结推广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选树联农带农机制完善、带动效果明显、可学可用的先进典型,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资源进行宣传,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章  附则


十二 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新源县扶贫(衔接)资金项目资产收益分配管理制度(试行)


为切实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央农办 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关于转发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自治区党委农办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函〔2021〕14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资产收益范围

2013年以来,各级财政持续加大对脱贫攻坚投入力度,形成了大量扶贫项目资产,在夯实农村基础设施、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人口增收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经营性资产主要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细分为设施农业、畜禽养殖基地、扶贫就业车间、机器设备、合作社、产业化发展、其他等7类。

二、收益资金收缴

各乡镇经营性资产收益资金由项目资产主管责任单位负责监管,各村受益使用单位负责收缴,所得收益应及时上缴乡镇农经站,做到专人专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三、资产收益分配原则

(一)坚持精准使用原则。经营性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可通过劳动增收方式,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户、监测帮扶对象参与项目后续管护,激发群众内生动力。

(二)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村级分配方案须经过民主决策、公告公示等程序,履行“村提方案、乡镇审核”的流程。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要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

(三)坚持资金绩效原则。按照经营性资产租赁承包、资金入股相关协议约定,按时收取资产收益并分配使用,及时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四、资产收益使用方向

资产收益资金应当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以及项目资产运行管护等,主要用于支持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取公积公益金。村级可以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从经营性资产收益中提取村级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以下两个方面:

1.项目运行管护。即村级经营性资产后期运行管护费用支出,包括经营性资产所占用土地的流转费用等。

2.村级公益事业。用于村内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支出。

(二)村级劳务补助。可以通过劳动增收方式,鼓励有劳动能力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参与村内项目建设和村级临时性公益岗位劳动。不得简单发钱发物,“一发了之”。

(三)困难群众救助。可以对老弱病残或无劳动能力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给予一定的帮扶救助。不得平均分配,“一分了之”。

(四)奖励先进。可以用于积分制管理,激发广大群众的能动性、积极性、主动性。

五、收益资金负面清单

资产收益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以及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

六、资产收益分配流程

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实行阳光操作。要严格按照现行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对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并主动进行公开,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产权归属村集体的由村集体进行分配,收益分配方案原则上按照群众参与、村提方案、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真正做到公平、公正、阳光透明。

七、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运行监管。督促指导所辖行政村摸清资产底数,分类建立完善资产管理台账、收益分配台账和资产处置台账,做到动态管理、更新及时、信息准确。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和资产处置等情况。

(二)加强风险防控。进一步加强经营性资产风险管理,全面排查村级经营性资产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确定风险等级,落实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确保经营性资产安全高效运行,持续发挥资产使用效益。

(三)加强问题整改。对已发生的经营性资产闲置、损失浪费、资产收益未实现等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拿出切实有效的整改举措,立行立改。

(四)加强主体培育。帮助经营性资产承接主体解决资金、土地、市场、用工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合理降低生产运营成本,营造良好外部发展环境。村级可以通过民主公开的决策程序,合理降低资产收益率,报乡镇审核后执行。原则上资产收益率不低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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