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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行使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部门职责 |
责任事项内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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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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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新源县审计局 |
新源县审计局 |
县级 |
负责县市区本级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处罚 |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通过审查财务、会计资料以及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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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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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新源县审计局 |
新源县审计局 |
县级 |
负责县本级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通过审查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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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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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新源县审计局 |
新源县审计局 |
县级 |
负责县本级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处罚 |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通过审查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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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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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新源县审计局 |
新源县审计局 |
县级 |
负责县本级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处罚 |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通过审查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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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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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新源县审计局 |
新源县审计局 |
县级 |
负责县本级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处罚 |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通过审查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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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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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新源县审计局 |
新源县审计局 |
县级 |
负责县本级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处罚 |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通过审查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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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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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新源县审计局 |
新源县审计局 |
县级 |
负责县本级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处罚 |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通过审查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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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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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新源县审计局 |
新源县审计局 |
县级 |
负责县本级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罚 |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通过审查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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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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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新源县审计局 |
新源县审计局 |
县级 |
负责县本级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处罚 |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通过审查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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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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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新源县审计局 |
新源县审计局 |
县级 |
负责县本级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处罚 |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通过审查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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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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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新源县审计局 |
新源县审计局 |
县级 |
负责县本级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 |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通过审查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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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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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新源县审计局 |
新源县审计局 |
县级 |
负责县本级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通过审查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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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挪用或其他违反规定使用财政资金、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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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新源县审计局 |
新源县审计局 |
县级 |
负责县本级对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挪用或其他违反规定使用财政资金、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行为的处罚 |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通过审查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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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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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新源县审计局 |
新源县审计局 |
县级 |
负责县本级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通过审查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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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转借、串用、代开、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或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以及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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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新源县审计局 |
新源县审计局 |
县级 |
负责县本级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转借、串用、代开、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或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以及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通过审查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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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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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新源县审计局 |
新源县审计局 |
县级 |
负责县本级对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的处罚 |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通过审查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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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有关资料或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进行封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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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新源县审计局 |
新源县审计局 |
县级 |
负责县本级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有关资料或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进行封存 |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通过审查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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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被审计单位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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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新源县审计局 |
新源县审计局 |
县级 |
负责县本级对被审计单位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通过审查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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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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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新源县审计局 |
新源县审计局 |
县级 |
负责县本级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 |
审计机关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有权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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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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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新源县审计局 |
新源县审计局 |
县级 |
负责县本级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 |
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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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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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新源县审计局 |
新源县审计局 |
县级 |
负责县本级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 |
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规范国有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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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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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新源县审计局 |
新源县审计局 |
县级 |
负责县本级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规范财务收支中违法违规行为。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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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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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新源县审计局 |
新源县审计局 |
县级 |
负责县本级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 |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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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的审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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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新源县审计局 |
新源县审计局 |
县级 |
负责县本级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的审计监督。 |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负责本级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规范政府投资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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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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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新源县审计局 |
新源县审计局 |
县级 |
负责自治区本级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规范违法违规行为。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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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审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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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新源县审计局 |
新源县审计局 |
县级 |
负责县本级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审计监督 |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照《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提出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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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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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新源县审计局 |
新源县审计局 |
县级 |
负责县本级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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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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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新源县审计局 |
新源县审计局 |
县级 |
负责县本级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
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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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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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新源县审计局 |
新源县审计局 |
县级 |
负责县本级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 |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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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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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新源县审计局 |
新源县审计局 |
县级 |
负责县本级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
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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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要求被审计单位或对象提供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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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新源县审计局 |
新源县审计局 |
县级 |
负责县本级要求被审计单位或对象提供有关资料 |
审计机关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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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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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
新源县审计局 |
新源县审计局 |
县级 |
负责县本级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
审计机关依法对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依照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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