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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源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第1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复函

  • 索引号: 010351840/2026-00777
  • 公开目录: 人大建议
  • 发布日期: 2026-03-28
  • 发文机关:
  • 文号:

比噶艾力▪努尔旦艾力代表:

您在新源县第十八届人大第六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关于规范新源县供暖收费标准保障供暖达标提质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我单位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过我单位认真调查现对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供暖价格调整权限的说明

您在建议中提出,希望将新源县暖气费标准由19.4元/平方米下调至伊宁市的17.8元/平方米,以减少群众缴费压力。

根据《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五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供热价格的制定与调整属于县(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法定职责。新源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着“拟定和协调组织实施价格政策;拟定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收费项目标准”的职能。

作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我局负责供热行业的日常管理与服务质量监督。针对您提出的调价建议,我局将积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作用,配合县发改委做好供热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前期调研工作,及时反映群众诉求,推动供热价格机制的进一步优化。

二、关于供暖质量与管网改造的工作

针对您提出的“老旧管网热损严重、供暖温度不稳定”问题,这也是我局近年来在“冬病夏治”工作中重点攻坚的方向。为切实提升供暖质量,解决因设施老化导致的供热不达标问题,我局已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施供热基础设施提升改造

2024年以来,我局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及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全力推进供热设施的更新换代。投入专项债券资金1.25亿元,实施“新源县集中供热扩容改造建设项目”等项目,不断改善供热基础设施条件。

(二)强化供热服务监管与保障。

我局将严格依据《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有关规定,妥善解决群众关于供热方面的各类诉求,督促供热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确保群众温暖过冬。

再次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我们将继续克服困难,扎实工作,努力让群众暖身更暖心。

承办人:李志刚



新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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