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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哈尔·赛德哈力、赵鲁明委员:
您在政协新源县第十六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关于制定完善村庄规划范围的建设条例及违反规划建设处理办法的相关建议》问题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单位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过我单位认真研究(调查)现对您提出的提案答复如下:
一、工作推进情况
一是开展专题调研与问题梳理。针对提案指出的“村庄规划编制进度缓慢,没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村庄规划用于解决问题”的情况,我局联合县司法局、住建局及那拉提镇等重点乡镇,对全县村庄规划编制及违法建设处置现状进行全面梳理。经全面排查,全县需编制村庄规划的行政村共50个,目前已完成批复的仅1个,其余处于编制或待审批阶段,导致大量乡村建设行为缺乏规划依据。通过摸排,基本摸清了村庄规划编制缺口和执法难点底数,明确了规划未覆盖村庄的违法建设处置缺乏法定依据的核心症结。
二是启动村庄规划攻坚行动。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加快推进“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目前已完成全县村庄布局分类,优先推进那拉提镇、则克台镇等景区周边及国道沿线重点村庄规划编制,重点村庄规划编制进度明显加快。但因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尚未正式获批,村庄规划的技术论证及专家评审工作需待乡镇国空批复后方可全面完成。
二、存在问题
一是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未批复,制约村庄规划落地。村庄规划必须与乡镇国空管控边界、用地布局相衔接,目前乡镇国空仍在审批中,导致村庄规划无法完成最终技术论证和专家评审,直接影响规划覆盖进度和违法建设处置依据的法定化。
二是部分历史遗留违建处置缺乏政策支撑。村庄规划出台前形成的“一户多宅”“超面积建设”等存量问题,因缺乏规划依据,无法按现行法规进行合规化处置或强制拆除,易引发信访。
三是乡镇履行监管职责存在现实困难。根据《城乡规划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街道)权力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3〕3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的决定》(新政发〔2023〕31号)及《新源县“两违”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等法律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由属地乡(镇)负责组织实施限期改正或拆除。因乡镇执法力量弱、人员岗位交叉严重等原因,造成违建多发频发。
四是存在法律法规适用不够精准的情形。按《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此类违法建设,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拆除,但该条款未明确“限期改正”的具体措施和处罚标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仅原则性提及乡级人民政府的处罚权限,未明确具体处罚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划行政处罚)》仅对城镇规划范围内的违法建筑明确了处罚标准,未覆盖乡、村庄规划区。
为兼顾群众办证需求、减少群众的财产损失、化解社会矛盾和避免群体信访、遏制违法建设蔓延,同时也为了避免监管推诿,我局主动担当作为,对部分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参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城镇违法建设处罚条款)进行查处。因法律法规标准不一,仅通过罚款后补办规划手续方式处理,可能存在法律条款适用不够精准的问题。
三、下一步计划
一是紧盯乡镇国空审批进度。密切跟踪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报批流程,待乡镇国空正式获批后,立即组织村庄规划专家评审,争取尽快完成那拉提镇等重点村庄规划批复,同步完善违反规划建设处理办法,为违法建设处置提供法定依据。
二是加强与司法、立法部门沟通对接,破解政策瓶颈。主动向上级自然资源、司法、立法等主管部门汇报我县在村庄规划实施、违法建设处置中遇到的法律法规适用不精准、历史遗留违建处置无政策支撑等问题,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指导和支持,推动从上层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细化乡、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处罚标准、整改措施和操作流程,明确历史遗留违建的处置路径,为基层执法工作提供清晰指引,破解政策瓶颈。
三是强化乡镇执法能力建设,压实属地监管责任。联合县司法局、住建局等部门,加强对乡镇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重点围绕村庄规划相关法律法规、执法流程、处罚标准等内容开展专题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规范执法水平。
四是妥善处置历史遗留违建,化解社会矛盾。结合村庄规划实施,牵头组织乡镇、司法等部门,对历史遗留违建进行全面梳理分类,区分不同类型、不同情况,制定差异化处置方案,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兼顾群众合理诉求,积极探索合规化处置路径,避免简单化、“一刀切”处置,最大限度减少群众财产损失。同时,畅通信访渠道,耐心做好群众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及时化解因违建处置引发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承办人:邢天琪
新源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