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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政策
补贴原则:只要取得草场承包权证、且履行了禁牧和草畜平衡义务的农牧民,按照规定享受草原补奖政策(不包含公职人员)。
补贴标准:1、水源涵养区禁牧补助。对水源涵养具有重要保护作用的山地草甸类草原,以及山地类自然保护区的草原实行禁牧,按照每年每亩50元的标准给予禁牧补助。
2、一般性禁牧补助。对退化严重的温性荒漠、高寒荒漠和高寒草原实行禁牧封育,按照每年每亩6元的标准给予禁牧补助。
3、草畜平衡奖励。对禁牧区域以外的草原根据承载能力核定载畜量,实施草畜平衡管理,对履行草畜平衡义务的牧民按照每年每亩2.5元的标准给予草畜平衡奖励。
申请指南
1.各乡镇资金发放实行村级和乡镇级公示制,公示内容包括牧户姓名、草原证号、身份证号、面积、奖补资金、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信息;建立乡镇、村两级义务监督员制度和群众举报制度,并设立举报电话;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2.各乡镇通过县“一卡通”财政系统,审批发放资金,在10月30日前将补助奖励资金全部发放到户。
3.资金发放采取逐级审核审批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补助奖励政策资金发放登记造册,并在各村委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将补助奖励名册提交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4.开展监督检查。县农业农村局将会同县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共同组织对补助奖励政策落实情况督查考核。
5.资金监督管理。县财政、纪检、审计等部门,负责奖补政策的监督、检查、审计、管理工作。
6.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禁牧和草畜平衡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奖补资金。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奖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农〔2012〕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监督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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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项目名称 |
新源县2023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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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对象 |
禁牧补助的对象是禁牧区域内承包草原并实施禁牧的牧民;草畜平衡奖励的对象是草畜平衡区域内承包草原并履行草畜平衡义务的牧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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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 |
取得草场承包权证、且履行了禁牧和草畜平衡义务的农牧民 |
发放方式 |
银行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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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总金额 |
3438.37735 万元 |
发放时限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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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和 |
新源县 |
局长姓名 |
肖敏 |
联系方式 |
15999464558 |
经办人员 姓名 |
王晓萍 |
联系方式 |
18999577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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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源县农业农村局 |
局长姓名 |
杨春虎 |
联系方式 |
15309993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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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员 姓名 |
哈尔曼 |
联系方式 |
18409839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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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源县农村信用社 |
行长(主任)姓名 |
王雪峰 |
联系方式 |
13319993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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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员 姓名 |
黄如意 |
联系方式 |
18097884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