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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xy021-05_A/2017-0225001
  • 公开目录: 土地房屋征收
  • 发布日期: 2017-02-25
  • 发文机关: 住建局
  • 文号: 新国土资发〔2013〕40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

为加快国土资源管理职能转变,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下放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44号)和《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进一步改进自治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一)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

按照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行“同级预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放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新发改投资〔2013〕456号)对投资项目审批权限进行了下放,除必须上报国家及自治区核准、备案的项目外,审批权均下放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下放到地州市审批的项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随之下放至地州市国土资源局。报国土资源部或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地州市国土资源局预审报厅备案。

(二)简化用地预审报件资料

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报件材料作相应核减(具体材料见附件)。

二、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一)核减报批材料。报厅审查的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和批次建设用地基本材料作相应核减(具体材料见附件)。其中,批次用地只填报拟开发地块土地用途,不再提供项目清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必须留存的资料应当留档备查。报厅的建设用地审查意见规范格式将在厅门户网站发布,地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业务培训工作。

(二)优化报批方式。报厅审查的建设用地(不含涉密项目),直接以电子报件形式通过远程报批系统审查报批,不再报送纸质报件。报国土资源部审查的建设用地,按照部规定要求执行,不再从自治区远程审查报批系统重复报送,报部审查报件目录见附件。

(三)保障重点项目用地。对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含民生项目和援疆项目),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加快建设用地报批效率。建设项目涉及占用林地的,在林地手续短期内不能办结的情况下,允许县(市)人民政府出具办理林地审核手续的书面承诺后,同步开展用地报批,待林地手续办结后下达用地批复。

三、加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工作

(一)加强用地预审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行电子申报(涉密项目除外),纸质申请材料由地州市国土资源局留档备查。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简化和规范程序,不得随意增加预审报件材料,进一步做好用地预审服务。预审意见要在5个工作日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备案系统中报备。

(二)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管控。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划管控、用途管制的要求报批用地,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法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使用有条件建设区的,按照《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调整及多划基本农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完善土地供应方式管理。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可由当地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和临时使用,为实行“净地”供应提供有效保障。达到供地条件的,应纳入市(县)土地供应计划,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统一供地,供地后及时备案。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用地超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供地。

(四)加大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力度。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监察机构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3〕271号),层层落实责任制,坚决依法查处擅自改变批准用途、超审批面积占地、不按约定履行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补偿安置未落实等违法用地行为,并按期上报核查情况。

(五)认真落实相关责任。审查报批材料核减后,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供的报件资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凡发现存在瞒报、弄虚作假、越权审批、违规征地等行为,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5〕16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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