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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第三轮天然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公告

  • 索引号: 010351840/2023-00366
  • 公开目录: 林业草原服务
  • 发布日期: 2023-03-18
  • 发文机关:
  • 文号: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报送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新财农〔202148)文件要求,为巩固和扩大草原生态建设保护成果、确保草原生态安全可持续,制定《新源县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现将新源县实施天然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源县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公告

二、本公告禁牧区以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领导小组发《自治区关于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的通知》确定的区域为准,其余可利用天然草原一律实行草畜平衡管理

三、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项目面积677.94万亩,其中:草畜平衡面积624.94万亩,禁牧草场53万亩),具体地点新源县那拉提镇阿克吾赞夏牧场、那拉提段巩乃斯河两岸春秋草场;

四、各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在主要路口,山口等部位设立检查点和监测点、明示标志,标牌和界桩等设施,注明有关要求,并将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五、县林草局负责禁牧和草畜平衡的监督管理和日常工作;

六、在草原禁牧区域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放养牲畜;

(二)焚烧、野炊、垦荒;

(三)违法猎捕、采集野生动植物

(四)非法采矿、石、砂、取土;

(五)移动损毁标志、标牌和界桩草原禁牧设施;

(六)其他破坏禁牧和草畜平衡的行为。

七、违反本公告第六条规定的,由新源县林业和草原局会同公安部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责令其停止相关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

八、在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中,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公告自即日起实施。

监督举报电话0999-5020962

                            新源县人民政府

    202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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