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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基层政务公开>>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正文 |
一、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县对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探索实践情况,制定本指引。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优化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围绕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积极推进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用政府更加公开透明赢得人民群众对文化、文物工作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
三、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四、公开工作规范
(一)推动重点信息公开。基层政务公开主体应按照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工作要求,主动公开公共文化服务领域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及重点工作、重要工程项目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进展成效等信息。。
(二)选择具有针对性的公开渠道。发挥文化馆(站)、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等基层阵地优势,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图表图解、音视频等形式形象化、通俗化解读。重要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信息应通过基层政务服务中心、公开查阅点、便民服务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等实体平台及政府网站予以公开。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应积极通过新闻发、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对外发布。对于针对特定群体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应探索实施精准推送。
(三)积极扩大公众参与。对直接影响群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建设项目等应公开征求意见,并认真研究吸纳、回应公众提出的相关建议。各级相关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会商、研判、回应、评估机制,明确舆情回应职责,围绕公众关切及时解疑释惑,发布权威信息。
五、组织实施
县级及以下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公共企事业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六、监督评价
县级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部门应广泛收集公众对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成效的评价意见,持续改进,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间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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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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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共 |
公共文化机构免费开放信息 |
1.机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社区(街道)文化中心免费开放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乡镇人民政府 |
■公开查阅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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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共 |
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 |
1.机构名称;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文化馆服务标准》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乡镇人民政府 |
■公开查阅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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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下基层辅导、演出、展览和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 |
1.活动时间;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文化馆服务标准》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乡镇人民政府 |
■公开查阅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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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举办各类展览、讲座信息 |
1.活动时间;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乡镇人民政府 |
■公开查阅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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