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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源县春季大风天“禁火令”

  • 索引号: zfb-09_E/2021-0804001
  • 公开目录: 县政府发文
  • 有效性:
  • 发布日期: 2020-03-16
  • 发文机关:
  • 文号:

本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至5月31日止,并根据当日天气预报,凡风力达到5级以上,应当执行以下规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大风天期间随意烧荒、烧植物秸秆、烧地边草、倾倒炉灶灰烬和丢弃烟头。

二、严禁在木柴、草垛等可燃物资集中的仓库、堆场周围明火作业、明火取暖、做饭。

三、严禁在祭祀活动中,使用明火焚烧纸钱和香烛。

四、严禁儿童玩火和燃放烟花爆竹。

五、严禁违章用电、私自拉接电线及电气线路从柴草堆垛上方穿越。

六、严禁在加油站附近使用明火作业。

七、严禁无防火安全罩的农机车辆进入粮食储存场所。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结合大风天防火和清明节祭奠风俗,组织宣传、新闻、教育、文化等部门,有针对性的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九、风力达到四级以上时,气象部门要及时发布防火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派出所及时组织力量做好扑救火灾的准备。

凡违反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酿成重大火灾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新源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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